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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是根據“三個法”、“兩個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爲依據制定的,並經國務院批准,這是全國公安機關第一部規範警察紀律行爲的規章,對於加強公安機關隊伍正規化、執法規範化建設,更好的履行職責,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制定條令的目的和意義是推進公安隊伍制度化、規範化、正規化建設,也規範廣大人民警察的行爲準則。加強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能力和紀律作風建設,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通過條令的實施,使廣大民警樹立守紀律,講廉潔,做貢獻的良好警風,防止、減少、杜絕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
從表面上看,似乎對我們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限制和束縛多了。然而,從《紀律條令》的制定目的、法律意義和價值考慮,這其實體現了對我們公安民警的教育和保護,也是從優待警的價值體現。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而《紀律條令》對各類違紀違法行爲法定化和明確化,爲公安機關和民警行爲設置了“高壓線”,同時也是避免民警誤入違紀甚至違法犯罪道路的“安全線”。《紀律條令》從制度上爲我們的執法過程和日常行爲設立了合法的幅度和安全的框架,形成了一套相對完整的懲治和預防機制。因此,《紀律條令》從根本上體現了法的關懷和價值,歸根結底,還是保護了我們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通訊員:方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