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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郭金超蔣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31日經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預算法的決定。跨越十年、歷經三屆人大、備受關注的預算法修改終於完成。
中國現行預算法於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迄今已20年。隨着經濟社會發展,預算法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如預算編制不夠細化、預算透明度不足、地方政府舉借債務存爭議等。鑑此,2004年,中國啓動預算法修訂。
修改後的預算法在明確立法宗旨、細化全口徑預算管理制度、預算公開制度、賦予地方政府有限發債權,以及完善預算審查、監督、強化預算責任等方面做了進一步規定,凸顯全面規範、透明預算、提高效率的預算制度改革方向。
關於立法宗旨,修改後的預算法明確,立法是爲了規範政府收支行爲,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
預算公開方面,修改後的預算法進一步完善預算公開的條款,主要包括:一是增加規定,公開預算時,應當將向人大報告的本級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予以公開;二是將“使用財政性資金集中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情況”修改爲公開“政府採購的情況”,使公開的範圍更加完整;三是增加規定,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對於社會關注的地方債問題,修改後的預算法主要作出三點修改:一是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舉債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二是明確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照基金項目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三是增加規定,國務院建立地方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該法還更詳細地規範了預算編制和調整,對未按規定編制、調整預算等行爲,引入“追究行政責任”的懲戒規定。其中明確,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爲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此外,中共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全會均明確提出,要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按照這個要求,修改後的預算法進一步完善人大特別是基層人大進行預算審查監督,同時還增加了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在預算審查中作用的相關規定。
關於修改預算法的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