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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標誌着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中央到地方全面系統地建立起來。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發。同年7月,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改期召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
★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正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和選舉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次會議通過現行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從此,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和各級人大工作全面恢復,全國人大代表工作也再次走上正軌。
★從1983年6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開始,全國人大代表提案分爲代表議案和代表建議,標誌着人大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制度正式建立。
★1987年6月,在總結各方面經驗的基礎上,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同代表聯繫的幾點意見》,正式確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人大常委會共同聯繫全國人大代表。
★1992年3月,第七屆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五次會議通過代表法,標誌着我國各級人大代表工作進入了規範發展階段。
★1993年9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2003年首次邀請港澳代表參加執法檢查。
★2000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提出《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以中發【2005】9號文件批轉下發執行。
★2006年8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代表法的決定。
★2011年1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2013年8月1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通過《關於堅持黨的羣衆路線、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的意見》。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必須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爲根本,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