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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制辦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在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爲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啓動應急響應,可以根據應急需要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課、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爲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公衆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堅持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佈局,調整能源結構,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以及其他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污染聯合防治,對細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空氣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使本行政區域環境空氣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並逐步改善。
第四條國家實行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爲核心的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覈評價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覈內容,作爲對其考覈評價的重要依據。考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未完成大氣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應當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措施並負責落實。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家採取有利於大氣污染防治以及有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清潔能源。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經營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八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和公佈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和公佈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國家經濟條件和技術可行性制定和公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和公佈地方排放標準;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和公佈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第十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質燃料、煙花爆竹、塗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以及鍋爐的產品質量標準,明確環保要求。不符合環保要求的,不得製造、銷售或者進口。
第十一條未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環境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並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實現限期達標。
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已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實現本行政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未完成限期達標任務的,由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人事等主管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期達標規劃。
組織制定、修改上述標準、規劃時,應當徵求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專家等方面的意見。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規劃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排污單位應當保持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閒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並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大氣污染物。
排污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該地區審批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運營單位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排污許可證,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結合依法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情況頒發;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籌考慮該單位近三年內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總量控制和排放標準等要求頒發。
排污許可證應當包括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排污口設置、排放方式、監測方案、大氣污染防治工藝和設施、大氣污染防治技術要求、應急措施等內容。
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六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以逃避現場檢查爲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啓煙道旁路等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環境空氣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和評價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國環境空氣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組織開展環境空氣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全國大氣環境及其變化趨勢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本行政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開展環境空氣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狀況信息。
第十八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氣的其他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產品、落後生產工藝和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佈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產品、工藝、設備名錄和淘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