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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向家長收取了一筆3000元費用,因爲“備註”一欄中只寫了一個“借”字,這張再普通不過的收據在9年後引起一場波瀾。家長認爲是學校向他借了3000元錢,而區教育局則稱是學校收取的借讀費。
家住漢陽的龔先生昨日向本報投訴稱,2005年,他的孩子到漢陽鍾家村中學讀初中。入學時,學校向他家借了3000元,並開了“借條”,“借條”上註明是借款。今年他在家中找到這張“借條”後,找學校要錢,學校卻不給。
記者從龔先生出示的“借條”上看到,借條實爲《湖北省武漢市代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收據上的收款日期是2005年7月16日。此外還標明瞭收款人、交款人和金額。在“備註”一欄中寫有一個“借”字。
龔先生說,這個“借”字就是借錢的意思。但他也承認,當初是他的前妻去辦理的小孩入學手續。到底是以什麼名目收的錢,他也不清楚。
昨日上午,漢陽區教育局監審科陳科長接受採訪時表示,這是龔先生誤會了,實際上是交的借讀費。由於當時交錢人比較多,經辦人就只寫了一個“借”字。
陳科長說,按照漢陽區教育局2005年“陽教(2005)41號”文件,龔先生家所在的漢汽社區對口的是月湖中學,但龔先生的孩子選擇到鍾家村中學讀書,按當時的規定,學校收取了3000元借讀費。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穎認爲,這張收據不能認爲是借條。她說,借條要有借款人、借款事由、還款日期等基本要件,而這張收據上都沒有。她說,如果龔先生要主張自己的訴求,向法院提起訴訟,就要拿出當初學校向其借錢的證據。否則,僅憑這張收據,龔先生很難獲得法院支持。
昨日下午,龔先生致電記者稱,事情已解決,是他搞錯了,學校收的是借讀費。(王平)
(來源:長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