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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出通知,按照國務院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任務要求,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和持續健康發展,決定在全國範圍內不再暫停受理新設煤炭探礦權申請。
通知要求,要嚴格執行礦業權出讓管理規定。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礦業權出讓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市場競爭方式公開出讓煤炭礦業權;需要協議出讓的,應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控制和規範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80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通知還要求,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制度。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編制工作,根據資源賦存狀況、地質構造條件等因素,合理劃分探礦權勘查區塊和採礦權礦區範圍,作爲新設煤炭礦業權的依據。資源情況不清的,先由國家出資開展煤炭資源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其探礦權應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未經批准或備案,不得新設煤炭探礦權,國家爲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開展的勘查工作除外。
同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強化礦業權審批管理,不斷提升礦政管理水平。有序推進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嚴格執行礦業權出讓轉讓公示公開等制度,規範審批行爲,提高審批效能,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據瞭解,爲保障和促進我國煤炭工業健康可持續發展,防止煤炭資源勘查投資過多而出現產能過剩問題,國土資源部曾在2007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下發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本次取消暫停後,《關於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0號)、《關於繼續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8號)及《關於繼續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8號)等相關文件將同時停止執行。
通知還要求,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有序向社會出讓煤炭探礦權,密切跟蹤煤炭礦業權市場變化,重大情況應及時向國土資源部報告。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