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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慫恿小學生跳樓,顯然與教師應有的基本素質和職業道德不符。就嚴重性來看,這件事已經超越了道德譴責的層面,可算是一樁刑事案件。
武漢一小學班主任領了工資很高興,懸賞50元鼓勵四年級學生從教學樓二層往下跳。一名12歲男孩響應“號召”,在班主任和同學的“加油”中跳下二樓,造成左小腿骨折。這一幕,事荒唐,人可惡,不光指這位班主任,還包括善後不當的學校。
網友罵班主任奇葩、變態、腦殘、可惡,都算不上過分。作爲小學老師,除了“傳道、授業、解惑”之外,對孩子們的人身安全也有一份責任,而跳樓對於12歲小學生的危險性顯而易見,勸阻、防範、加強安全教育才是正道兒,豈能拿金錢去刺激和慫恿?更荒唐的是,這位班主任竟然還帶領班上同學來到一樓操場仰臉欣賞這個“精彩”場面,爲跳樓學生“加油”。
沒有證據表明男孩跳樓是爲了得到那50元錢,更大的可能在於想要表現出聽班主任的話,同時也向同學顯示自己有本事。這當中的關鍵在於,懸賞者是班主任,不是一般的路人甲;他說出來的話,當然對班上的小學生具有誘導作用。
當然,也不必“一掃把掄倒一圈人”,否定整個小學教師隊伍。不過,雖然僅爲個例,也足夠爲全國所有小學校和老師敲響警鐘。懸賞慫恿小學生跳樓,顯然與教師應有的基本素質和職業道德不符;而具體到師德建設,平時經常性的要求強調貌似空洞,可一旦遇到類似事情,就變得實實在在了,只可惜這已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其實,就嚴重性來看,這件事已經超越了道德譴責的層面,可算是一樁刑事案件。此事中,班主任作爲一個成年人,明知未成年人跳樓會對身體造成損害,卻故意懸賞慫恿小學生跳樓,並且眼睜睜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而“左小腿骨折”只要經法醫鑑定爲“輕傷”,就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這樣一來,這位已經被學校開除且去向不明的班主任,也就“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在刑事責任之外,還少不了民事賠償,因爲學生家長爲治傷已經花費了兩萬多元,更遑論辭職誤工損失了。
相對涉事班主任的可惡,武漢這所小學的善後更難服人。此事發生後,該學校只是把涉事班主任開除了事,並且推諉責任。從法理上講,這件事是在教學時間發生在學校,懸賞學生跳樓者又是該校班主任,因此學校未能履行正當的在校監護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再向那位班主任追索全部或者部分賠償款。反觀涉事學校,一心光想着推卸責任,保護自己,這種應對路數,與屢被曝光的“臨時工”現象如出一轍——看不到半點兒教育管理者的責任和擔當。(本報特約評論員鄭根嶺)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