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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賈先生本月13日與天津瀾海假日旅遊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簽訂了旅遊產品合同,合同表明花費41800元的會員權益服務費,就可享度假俱樂部爲期10年每年一次的度假服務。但4天后,賈先生因家裏有特殊情況,近幾年都無法外出旅遊,便想解除合同,也願意承擔因此給商家帶來的損失。可沒想到,交錢容易,退錢可就難了。
賈先生說,他購買的這個旅遊產品主要提供旅遊的酒店服務,從2015年開始的10年內,每年可享受8天7晚的度假服務,免費入住環宇度假俱樂部旗下的會員酒店。“瀾海假日”是該產品的經銷商。簽訂合同的同時賈先生交了錢,可4天后,賈先生家裏出現特殊情況,最近幾年都無法外出旅遊。他於是提出想要退款,並願意承擔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卻被該公司人員一口拒絕。
在賈先生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上可以看到,其中有條款明確了違約責任,並註明違約方要承擔30%的違約金。該合同還寫明瞭賈先生購買的旅遊產品原價是139800元,當天享受特價爲41800元,因此不適用違約責任條款。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也是以“特價產品,不退不換”爲理由拒絕與賈先生解除合同,退還費用。賈先生幾次交涉都沒有結果。
對此,賈先生認爲,他的實際情況決定了不能享受合同裏的服務,要求退款並願意交納一定違約金是合理的消費訴求,商家剝奪了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屬於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