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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9月28日電(記者歐陽潔)爲進一步推進商業銀行規範內部管理,銀監會近日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進行修訂,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增加了有關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責成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商業銀行,將採取監管處罰措施。
《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對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制定全面、系統、規範的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並定期進行評估,構建覆蓋各級機構、各個產品、各個業務流程的監督檢查體系。
與原《指引》不同,修訂後《指引》只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控制、員工管理、新機構設立和業務創新等提出原則性要求,沒有針對具體業務的章節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