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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由於司機超速駕駛而且恰巧爆胎,造成旅遊大客車失控,衝入高速公路旁邊的溝內,致使40名遊客受傷。受傷比較嚴重的劉女士將旅行社及客運公司和保險公司等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日前,本市靜海縣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3萬餘元。
本市某科技公司組織員工去旅遊,並與一家旅行社簽訂了《國內組團旅遊合同》,雙方就旅遊費用、旅遊線路及景點、出發及結束時間等作了詳細約定。雙方簽訂合同後,旅行社又與一家客運公司簽訂了包車協議書。由該公司指派車輛承運遊客。2012年6月的一天,司機駕駛大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津滄高速公路上行36.5公里處時,因超速且爆胎,致使該車撞到道路右側護欄,後衝入道路右側溝內,造成駕駛員及劉女士等40名旅客不同程度受傷、車輛及車上物品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司機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車上乘客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後,劉女士住院治療30天,經鑑定構成10級傷殘。
由於賠償問題未能及時解決,劉女士將旅行社、客運公司以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旅行社的代理人辯稱,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他們公司承擔40%賠償責任,由客運公司承擔60%賠償責任。客運公司代理人的意見與旅行社方面基本一致。被訴三家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各自發表了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爲,司機在此事故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客運公司在某保險有限公司投保了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該公司與另外兩家公司聯保,所以三公司應在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按承保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旅行社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訴訟中被告客運公司與旅行社均同意原告的損失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客運公司承擔60%賠償責任,旅行社承擔40%賠償責任,法院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