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微特權”不能忽視
福建順昌範仁碧
個別官員遊覽景區不買票、去醫院看病不掛號、公車違規隨地停放、非公務時濫用警燈警笛……這種只有特殊人羣和個體才能享受的權利及待遇,被稱之爲“微特權”。 “微特權”看上去是一些很小的事,但其危害與大特權一樣,也直接破壞了社會公平和法治精神。
“微特權”不是與生俱來,也不可能揮之即去,治理“微特權”也須下猛藥。爲防止權力的無限擴張,必須依照法律和制度規定對權力進行規範和制約,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應以權力制約權力,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使權力在既定的範圍和軌道上運行;讓羣衆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以輿論制約權力,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權力進行有效制約。
村規民約應及時“檢修”
安徽懷寧吳良倫
村規民約,民定民守,向有鄉村“土憲法”之稱,是實現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鐵規矩” 。然而,一些地方的村規民約多年一個面孔;有的地方有人訂無人守;有的地方雖有村規民約,但村幹部“自說自話”,一手包辦,只約束村民不約束自己。爲發揮村規民約在農村社會治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順應廣大村民意願,對換屆後的村規民約應進行一次“檢修”。
修訂村規民約,應本着“合法、民主、全面”的原則,對有悖法律法規的予以廢止。修訂過程中一定要認真徵求、吸收村民意見,對只約束村民不約束村幹部的予以調整。同時,應注重結合時代要求和農村形勢變化,引導村民在村規民約中加入新內容,如將“不得亂扔亂丟病死畜禽和殘藥瓶、廢藥瓶”“不得在田間地頭焚燒秸稈”“愛護公共設施”等寫進新村規民約。
《人民日報》( 2014年10月08日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