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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煙臺市中院今天上午公開宣判招遠“5.28”案件,五名被告人均被認定犯故意殺人罪,其中張帆、張立冬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呂迎春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張巧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在審判書中公開了已查明的被告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的事實。
法院查明,被告人呂迎春經教徒介紹於1998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被告人張帆於2007年通過閱讀“全能神”教義開始接觸並信奉“全能神”,2008年結識呂迎春,並先後將張立冬、陳某某(張帆之母)、張航、張某等家人發展爲“全能神”教徒。此後,呂迎春、張帆多次在各地糾合“全能神”教徒聚會,並在境內外網絡空間內製作、傳播有關“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間訪問量共計17萬餘次。
2010年,被告人張立冬聽從呂迎春、張帆指使,自願將家庭財產1000餘萬元以“奉獻”給“教會”的名義,存於呂迎春、張帆。2014年,呂迎春、張帆指使張立冬將張巧聯發展爲“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
針對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提出的“全能神”組織不屬於邪教的辯解,法院認爲,通過其教義、書籍和組織活動方式,應當認定“全能神”組織系冒用基督教名義的非法組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邪教組織”的特徵,應當依法認定爲邪教組織。
針對張帆、張立冬、呂迎春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親屬質疑被告人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請求對其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鑑定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爲,上述被告人作案前日常行爲和參與社會活動正常,作案時犯罪邏輯思維正常、目的明確,對犯罪對象和犯罪後果具有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整個犯罪過程意識清晰、明確、完整,歸案後及庭審中接受訊問應答切題,供述符合邏輯,有自我保護能力,應當認定爲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上述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而針對張帆、張立冬、呂迎春以殺人是遭受“惡靈”超自然力量襲擊後採取的正當防衛的邊界,法院認爲其說法有悖於基本科學知識,又與社會大衆對事物的基本認知和判斷相矛盾,系其利用“全能神”邪教教義編造的荒謬言論,不能成立。除此以外的其他涉及主要犯罪事實認定的辯解也被駁回。
法院採納的辯護意見包括:被扣押的“保時捷凱宴”小型越野客車系張立冬生活用車,不應作爲犯罪工具予以處理;張航、張巧聯繫從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請求從輕處罰;公安機關對證人張某的證言取證程序不合法,因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7月22日,煙臺中院立案受理了招遠“5.28”案件,並於8月21日開庭公開審理。張帆、張立冬等5名被告共委託9名辯護人,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媒體記者等旁聽了審訊。
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5名被告人爲發展邪教組織成員向被害人索要電話號碼遭拒絕,即指認其爲“惡魔”,殘暴地將其殺害,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呂迎春、張帆、張立冬3名被告人明知“全能神”被認定爲邪教組織並被取締,仍繼續組織、糾集“全能神”教徒聚會,利用互聯網、計算機制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發展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情節嚴重,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應數罪併罰。(劉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