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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製虛假訴訟,騙取法院調解書,企圖讓自家房屋財產躲過法院執行。近日,38歲的陳某因涉嫌妨害作證罪,被溫州市甌海區檢察院依法起訴。
記者從溫州市檢察院獲悉,從2012年至今年9月,該市檢察機關共查處虛假訴訟201件,審查後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122件,公安機關刑事立案77件、103人,法院刑事判決25人。目前,檢察機關正抓緊建設虛假訴訟案件線索庫和造假人員數據庫,同時將通過各種專項行動,嚴懲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爲。
逃避執行佔七成
這是迄今爲止溫州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虛假訴訟案,曾在當地引發震動。
楊某是揚州某擔保有限公司外資方股東,2010年6月,爲將註冊時的5000萬元港幣從公司取出。楊某與其表弟兼員工林某合謀,虛構楊某以總價款4250萬元,向林某購買4塊和田玉的事實,由楊某所在的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同年8月,林某向溫州中院起訴擔保公司,請求判令支付貨款和利息4310萬元,溫州中院以原告林某的訴求調解結案。楊某將5000萬元港幣結匯成人民幣4270餘萬元,通過法院匯至林某個人賬戶,林某將該款返楊某。去年11月,該案由溫州市檢察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再審判決撤銷原審調解書,駁回原告起訴。林某以幫助僞造證據罪被判刑8個月,楊某以抽逃資金罪被判刑兩年。
據溫州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副處長鬍金龍介紹,根據移送的案件線索分析,虛假訴訟主要目的是逃避執行和轉移財產,雙方當事人串通後,騙取生效法律文書,以達到轉移財產損害合夥人利益,或稀釋被分配的財產份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在檢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中,超過七成案件涉嫌逃避執行,而虛假訴訟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超過八成。
三種伎倆最常見
據分析,目前,不法分子作假逃避執行的伎倆主要有3種。第一種是虛構債務,稀釋其他債權人的分配份額。在樂清市檢察院移辦的黃某某虛假訴訟案中,黃某某夫婦因民間借貸糾紛欠債約400萬,其在樂清的房產被法院查封拍賣。爲減少損失,黃某某夫婦授意周某、張某某等15人,僞造共計1800萬元的借據,向法院起訴黃某某夫婦。周某等人獲取生效法律文書後,將執行款返還給黃某某夫婦。
第二種是虛構事實,阻礙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甌海區檢察院移辦的陳某虛假訴訟案中,陳某與朱某有700萬元的借貸糾紛,朱某在2011年9月申請預查封陳某所有的某處房產,獲得法院准許。同年10月,陳某僞造房屋買賣合同,虛構2011年4月已將房產以728萬元賣給張某,張某已支付購房款655萬元的事實,並由張某作原告起訴陳某,後在法院主持下張某與陳某達成調解協議,導致陳某與朱某的借貸糾紛判決無法強制執行。
第三種是虛構權利瑕疵,讓執行程序中的競買者“知難而退”,導致拍賣活動“無果而終”。如被執行人虛構租賃事實,僞造長期且租金一次性事先支付的租賃合同,讓競買者“望而卻步”。此後,債務人指使親戚朋友以變賣的形式,低價轉移所有權。
手段隱蔽難識別
眼下,傳統的民間借貸逐漸異化成大額、逐利的商業行爲,借貸主體無限制、形式無要求、內容無禁止等“低門檻”特徵被虛假訴訟利用,尤其是在訴訟經驗豐富的“高手”籌劃包裝下,執法機關識別難度大大增加。
2011年9月,瑞安市法院判決蔡某償還吳某借款80萬元。在法院執行階段,蔡某分別僞造欠傅某、張某等6人合計243萬元的債務,由該6人分別向法院起訴,瑞安法院以判決的形式確認上述債務,導致原債權人吳某的80萬元債權只兌現4萬元。去年11月,蔡某被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傅某等6人相對不起訴。
2012年至去年9月,溫州市檢察機關移送公安機關立案的61件線索中,以“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立案的有47件,佔77%,但判決率只有15%,民事糾正率只有67%,虛假債權人不起訴率達97%。
溫州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防範和嚴打虛假訴訟,除通過加強行業管理,深化民間借貸規範化外,還應設立防治虛假訴訟專職機構,建立防治虛假訴訟聯動機制。目前,溫州鹿城區、樂清等地的公、檢、法、司已建立聯動機制,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在全省率先成立打擊虛假訴訟偵查中隊,有效震懾虛假訴訟。 (記者翁浩浩通訊員曹根華陶京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