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一位女士在國際商場步行街購物時,被櫃檯上拴着的繩子絆倒,造成左股骨頸骨折,構成十級傷殘。日前,這位女士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國際商場有限公司賠償其經濟和精神損失,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9萬餘元。
2012年“五一”期間,國際商場在步行街兩側舉行特賣活動,浙江喜鶴鞋業有限公司參加了此次活動,並在緊鄰國際商場A座的地方,擺放可移動櫃檯銷售商品。同年4月29日16時30分許,宋女士與丈夫、兒子來到步行街。當她走到喜鶴鞋業的流動櫃檯瀏覽商品時,被流動櫃檯上捆綁的繩子絆倒摔傷。
事發後,宋女士報了警,然後到醫院治療。經診斷,她的傷情爲“左股骨頸骨折”,醫生爲其做了手術。因賠償問題未能協商解決,宋女士曾於2012年6月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被告國際商場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8萬餘元。判決書中寫明,對於原告提出的保留後續治療費的主張,因原告確需後續治療,可待損失發生後另行解決。
日前,宋某再次將國際商場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國際商場的代理人辯稱,商場的流動櫃檯並不是隨時移動,只是擺放在特定地點的銷售專櫃。目前調查的事實是,流動櫃檯之間並未捆綁繩子,與原告所稱有差異。該代理人表示,對於原告稱商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異議,櫃檯周圍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由品牌供應商負責,同時商場要求他們做好售賣期間的安全保障工作,並且讓安保人員在步行街進行巡查,保障行人的安全。在原告受傷後,商場保安第一時間發現。因此商場做到了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作爲第三人的喜鶴鞋業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和相關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和被告系服務合同關係,被告與第三人系聯營合同關係。原告因摔傷而向被告主張權利,存在法律上的競合,即原告既可以選擇侵權之訴,也可以選擇違約之訴。現在原告選擇侵權訴訟,是原告處分法律權利的行爲,本案應按照侵權訴訟的相關法律規範進行處理。第三人疏於安全防範,未注意到捆綁在其流動櫃檯上的繩子可能造成安全隱患,亦未向過往行人進行安全提示,致使原告被繩子絆倒摔傷,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原告被繩子絆倒摔傷的事實,可通過事發當天原告的自行指認、現場照片,以及報警後的詢問筆錄加以證實。被告僅從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邏輯,分析原告不是被繩子絆倒摔傷,且其完全有條件提供當時的錄像還原案件事實而未提供,故對其抗辯法院亦不予採信。被告作爲商場步行街的管理者,對於第三人流動櫃檯上拴有繩子的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及提示改正,致使原告摔傷的事實發生。被告未能盡到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於原告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至於被告與第三人關於“對內責任”問題,可依據雙方簽訂的聯營合同約定的條款另行解決。
原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行走中應對路面危險予以注意,因此原告對摔傷的損害後果也應承擔部分責任。綜合本案情況,原告和被告的責任比例劃分爲原告自行承擔30%,被告承擔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