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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曙光在法庭上。
中新網10月17日電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與法同行”消息,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對張曙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該案於2013年9月10日首次開庭,張曙光被檢方指控涉嫌受賄4755餘萬。對檢方指控的受賄13筆、共獲贓款摺合人民幣4755萬餘元的犯罪事實,張曙光當庭表示認罪,並對整體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曙光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審判長宣讀了判決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號。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張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於江蘇省溧陽市,漢族,大學文化,原鐵道部副總工程師、運輸局局長,曾任原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區。
被告人張曙光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辯護人王大明,北京桓標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人楊希光,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檢二分刑訴[2013]0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曙光犯受賄罪,於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於同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9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孫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曙光及其辯護人王大明、楊希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審判長宣讀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張曙光分別利用擔任原鐵道部(以下簡稱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單位在解決藍箭列車使用及列車配件銷售、技術產品應用、工程項目中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楊建宇、戈建鳴、王建新等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7 181 315.35元。案發後,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張曙光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
審判長宣讀張曙光第一起受賄事實。2000年至2011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廣州中車鐵路機車車輛銷售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車機車公司)、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車軌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建宇的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上述兩家公司分別解決藍箭動車組租賃到期後繼續使用及列車空調設備銷售等問題提供幫助,爲此先後在北京等地收受或者同意其情婦羅菲(另案處理)收受楊建宇送予的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102979.35元。
第二起受賄事實:2004年初,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副主任期間,在明知時任青島四方新誠志卓客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誠志卓公司)董事的楊慶凱希望其幫助該公司獲得更多普通客車車輛內飾產品等配件的訂單業務,並進入動車組零配件供應商行列的情況下,在京都信苑飯店收受楊慶凱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2006年11月,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在明知時任新誠志卓公司董事長的楊慶凱有上述請託事項的情況下,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楊慶凱給予的美元1萬元,摺合人民幣78667元。
第三起受賄事實:2004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副主任期間,接受青島亞通達鐵路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通達公司)總經理劉越勝的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裝備部研究南車青島四方機車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四方公司)報送推薦亞通達公司引進國外蓄電池技術和集便器技術生產CRH2型動車組配件的方案時,同意該方案。2005年春節前後,張曙光在劉越勝對其支持表示感謝並希望其幫助亞通達公司參與300公里動車組業務之後,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劉越勝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第四起受賄事實:2005年至2006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中技國際招標公司(以下簡稱中技公司)總經理王康的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該公司在鐵道部中標“時速200公里及以上動車組技術引進國產化”項目、獲取較高代理費率等方面提供幫助,爲此先後7次在辦公室等地共計收受王康給予的人民幣7萬元、美元4萬元和歐元1萬元,以上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479538元。
第五起受賄事實:2005年、2007年及2009年春節期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蘇城軌道交通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發請求幫助該公司參與動車組車窗業務的請託,先後3次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徐洪發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
第六起受賄事實:2005年至2009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在今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今創集團)總裁戈建鳴表示願意給其財物,並請其給予今創集團支持之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今創集團成爲動車組輔助電源等配件的配套生產商及壓低外方談判條件等事項提供幫助,爲此分別以需要用錢、參評中國科學院院士需要用錢爲由,向戈建鳴提出需要用錢的具體數額,先後3次在京都信苑飯店收受戈建鳴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該款部分被張曙光交給妹夫王勇保存,部分被用於爲羅菲買房,其餘被張曙光和羅菲揮霍。
第七起受賄事實:2007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在武漢正遠鐵路電氣有限公司(下稱正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多次向其提出請託,請求幫助將該公司研發的交直交1600KW牽引變流技術和列車計算機網絡控制系統轉化爲產品應用於高鐵之後,指示該公司不要停止研究工作,爲將來應用做準備,同時表示合適時讓該公司先進入地鐵檢驗,以後再進入高鐵領域。爲此,張曙光於2007年至2009年間,以購買房屋、參評中國科學院院士爲由,先後3次在北京收受王建新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850萬元。該款部分被張曙光用於購房,部分被張曙光交給王勇保存,其餘被張曙光和羅菲揮霍。
第八起受賄事實:2007年前後,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無錫市萬里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無錫萬里公司)法定代表人談國良的請託,答應幫助該公司獲得300公里動車組的集便器業務。次年,張曙光接受談國良的請託,利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給時任長春軌道客車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李丕慶打電話,幫助無錫萬里公司催要集便器貨款,長春軌道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不久後即付清無錫萬里公司的集便器貨款。爲此,張曙光於2007年間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談國良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於2010年春節前在家中收受談國良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第九起受賄事實:2009年3月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北京博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稱博得公司)法定代表人陳丙玉請求幫助該公司獲得時速380公里動車組列車車門項目的請託,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陳丙玉給予的人民幣500萬元。該款部分被張曙光交予王勇保存,其餘被張曙光、羅菲揮霍。
第十起受賄事實:2009年初,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中鐵電氣化局)總經理劉志遠請求幫助該公司獲得電氣化工程項目的請託,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劉志遠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該公司於2009年6月中標哈大線電氣化工程項目。2010年3月初,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劉志遠請求幫助該公司獲得電氣化工程項目的請託,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收受劉志遠給予的歐元3萬元,摺合人民幣272 625元。後張曙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該公司於2010年8月至9月間中標南廣線和合蚌線等標段的電氣化工程項目。
第十一起受賄事實:2009年至2010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接受中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中鐵建電氣化局)董事長薛之桂和總經理鄭斌的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該公司工程項目中標等事項提供幫助,先後5次在辦公室共計收受薛之桂、鄭斌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歐元4萬元和美元2萬元,以上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572556元。
第十二起受賄事實:2010年夏,時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的張曙光在吉林省長春市開會期間,在吉林省金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金豆集團)法定代表人金明南請求幫助該公司參與動車組座椅生產業務之後,在長春香格里拉飯店收受金明南給予的附有載明持卡人姓名及銀行卡密碼紙條的銀行卡3張,該3張銀行卡內共計存款人民幣200萬元。
第十三起受賄事實:2009年年底至2011年1月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在中車機車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建宇的介紹下,接受雙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雙雙集團)法定代表人陳曉美請求幫助該公司參與有關列車電機項目的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該公司與日本三菱電機株式會社合作提供幫助,爲此於2010年6月、2011年1月在北京香格里拉飯店先後收受陳曉美給予的港幣100萬元和50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129.4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