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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新鄭市一商戶被當地鹽業局以‘跨區域用鹽’爲由罰款200元”的消息連日來引發廣泛關注,由此反映出的鹽業管理存在“地區割據”的現狀,也再次引發了食鹽專營的存廢之爭。
記者今天從新鄭市獲悉,當地鹽業局負責人已於昨天下午登門道歉,並退回沒收的食鹽和200元罰款。
據瞭解,被罰款的當事人黃先生由於拆遷,將自己經營的小餐館於8月底從鄭州市郊區的十八里河鎮搬到了十公里外的新鄭市龍湖鎮。10月15日上午10時,新鄭市鹽業局工作人員來檢查時以“跨區域用鹽”爲由,將黃先生的食鹽沒收,並處以200元罰款。對此,新鄭市鹽政局10月17日在接受當地媒體採訪時稱,該餐館屬於“跨區域用鹽”,自己的處罰是正確的。
當地鹽業局的郭姓科長堅稱“對鹽進行區域性管理,是爲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鹽”。
據瞭解,針對食鹽我國實行專營制度,這意味着對於食鹽的運輸、生產、儲存、銷售甚至食用都有相關限制。《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違反該條例規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然而,僅一天之後的10月18日,新鄭市鹽業局書記李林祥來到黃先生的餐館,代表新鄭市鹽業局向黃先生道歉,並退還了罰沒的食鹽及200元罰款。
“道歉且退回罰款”的理由是,早在2011年11月2日,鄭州市鹽業局下文要求,檢查中只要是鄭州市區或縣公司供應的合格食鹽,均不允許進行處罰,不準亂查收、亂罰款,違者將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今年6月19日,鄭州市鹽業局再次發文重申上述要求,並進一步指出,發現類似情況後,要向商戶、市民介紹鹽業法規,主動調換供應當地合格食鹽,嚴禁亂查收、亂罰款。
對於《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的解讀,由於食鹽被商戶搬運了10公里,使得兩天之內出現了兩個“執法版本”,也再次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於食鹽專營的存廢之爭。
有專家指出,新鄭市鹽業局對黃先生的處罰有法可依,但所依據的法律卻嚴重滯後,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食鹽已經不再是稀缺資源,不應該專營,而是要開放管理。
然而,有河南鹽業部門的專家卻向記者反映說,鹽業部門現在的“割據管理”主要是由於涉及“食鹽加碘”這樣公共衛生政策,關乎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尤其是河南全省高碘地區和缺碘地區自然交錯,使得碘鹽和非碘鹽供應一直在交叉進行。
對此,鹽業和衛生部門的專家建議,對鹽業體制進行改革,既要逐步建立食鹽加碘分級制度,建立持續消除碘缺乏病的長效機制,又要加快推進製鹽工業結構調整、產業集中和食鹽流通體系建設,確保鹽行業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