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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了5年的女兒
到頭來
不是自己親生的
丈夫起訴離婚
要求返還撫養費
結婚後和妻子關係一直不太好,湖州男子蔡某懷疑當初妻子戴某急着和他結婚別有用心。親子鑑定的結果證實了蔡某的猜測:自己養了5年的女兒和他並沒有血緣關係。
蔡某與妻子戴某都屬於“80後”,兩人於2008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隨後登記結婚,當年10月,妻子戴某便生下了女兒小敏。
但婚後兩人經常爲一些家庭瑣事吵架,矛盾漸漸引到了女兒小敏身上,蔡某越想越不對勁。
今年1月,蔡某下狠心帶着女兒做了個親子鑑定。鑑定結果表明,女兒根本不是他親生的!也就在今年3月,知道親子鑑定結果後,戴某偷偷將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汽車給賣了,並私吞了10萬元的賣車款。
蔡某於是向湖州吳興區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妻子返還撫養費和16萬元的結婚彩禮,賠償其精神損失費並對包括賣車款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一審過程中,戴某曾提出要重新進行親子鑑定,但最後又放棄了。一審法院認爲,蔡某和戴某夫妻感情破裂,現雙方均同意離婚,依法應予准許。
對於小敏和蔡某之間的親子關係,一、二審法院認爲蔡某已通過親子鑑定證明,其與小敏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蔡某當然不應承擔小敏的撫養義務,小敏應由戴某獨自撫養,故戴某返還蔡某爲小敏所支出的撫養費用。
戴某在婚姻締結前,沒有將懷孕的真實情況如實告知蔡某,導致蔡某誤以爲其與小敏系親子關係,並撫養了長達5年之久,蔡某在小敏身上傾注了大量情感,戴某的行爲對蔡某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應賠償蔡某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於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除蔡某公積金賬戶中的餘額爲1932元,戴某轉讓汽車款項爲10萬元能夠確認外,其餘部分雙方表述不一致,且均不能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一審法院僅對目前能夠確認的101932元予以分割,雙方如有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可另行處理。
至於蔡某提出戴某返還結婚時給付的彩禮16萬元的訴請,一、二審法院經審查後認爲,蔡某與戴某結婚已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返還彩禮的情形,故對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判決戴某返還蔡某撫養費6.3萬元,並賠償蔡某精神損失費3萬元,同時支付蔡某財產補償款6.5萬元。(通訊員陸海英沈傑記者陳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