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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0月20日電(記者劉志強)近日,交通運輸部頒佈《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從經營許可、運營服務、運營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予以規範。《規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國共有出租汽車134萬輛,企業8000餘家,駕駛員260多萬人。針對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不規範等問題,《規定》作出了全面細化要求。
《規定》對一些原本模糊的服務內容進行了規範,其中包括:駕駛員應根據乘客意願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不得在車內吸菸,忌食有異味的食物;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違反相關規定的駕駛員,將被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此外,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司機也將被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還指出,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建立24小時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後應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近年來,“的哥”“的姐”的安全問題備受關注。《規定》明確,當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時,駕駛員可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此外,《規定》對於規範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也進行了制度設計。一是明確經營權實行期限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標方式配置經營權。二是建立完善市場退出機制,要求與出租汽車經營權人簽訂經營協議,並與《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覈辦法》有效銜接,經營權到期後能否繼續經營與其服務質量信譽考覈結果掛鉤,體現優勝劣汰導向。三是對於車輛經營權需要轉讓的,要求依法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重新簽訂經營協議,並明確經營期限爲其剩餘期限,提示經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