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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讀者王先生來電諮詢:今年五月份,我購買了一輛特種車,剛買不久就發現車子的發動機有質量問題,於是我找到商家要求維修。但經過維修後不久,發動機就又出現了類似問題。我只好又去找商家,這次商家給我換了一個不同型號的發動機。雖然車子的問題解決了,可當我去車輛管理所進行車輛註冊登記時,車管所卻告知我,由於車輛發動機換了型號,因此不能給我進行登記。請問:我這種情況可以要求商家給我退車嗎?
潘強律師解答:王先生這件事情涉及兩個法律問題。第一,車輛管理所是否能夠因爲王先生的車輛更換了不同型號的發動機而拒絕爲其進行車輛登記。根據公安部於2012年發佈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九條第六款:“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不予辦理登記。”那麼,王先生的車輛所更換的不同型號發動機,如果能夠確定是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律師認爲車輛管理所不予辦理登記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二,王先生究竟能否要求商家爲其退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相關規定,目前我國對機動車輛實行登記制度,只有在公安機關對該機動車輛實行登記後,才能上路行駛。而王先生與汽車銷售公司系買賣合同關係,汽車銷售公司提供的各項手續應準確、齊備、合法,以保證購買人能正常辦理入戶註冊登記,取得權利證書,安全上路行駛,使王先生全面享有車輛的物權。但是,因維修更換了發動機的型號,使得王先生無法辦理車輛註冊登記,也就沒有辦法上路行駛,雙方買賣合同目的至今未能實現。因此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由於商家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王先生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