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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對他人懷恨在心,想開該人的汽車撞電線杆,不想卻開錯了車。由於給車主造成了損失,法院認定被告人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其罰金6000元。
被告人趙某因懷疑經營裝飾材料的崔某以其名義招攬生意後未分其利潤,而對崔某不滿。2013年7月20日6時許,被告人趙某攜帶鐵錘、菜刀來到獨流鎮崔某經營的裝飾店,欲砸毀其店鋪。後見一輛五菱麪包車停放在此,誤以爲是崔某的車輛,遂將該車開至獨流鎮某村的洗車店前,撞向路邊電線杆上,致該車前部損壞。經鑑定,該車損失價值5324元。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趙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後,趙某賠償五菱麪包車實際所有人高某經濟損失7000元。高某書面請求對趙某從輕處罰。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趙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案發後,趙某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自首。結合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的情節,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