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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執法,讓人民羣衆從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感受不到“法外特權”的存在,“法外之地”自然就會失去市場,失去現實生存的土壤
隨着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召開,有關法治中國建設的議論之聲不絕於耳。其中,有一種聲音尤其值得注意:建設法治中國需要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約束,容不得“法外之地”長期存在。
領導幹部的“法外之地”,早就被社會千夫所指,人們對此深惡痛絕。比如,有些官員憑藉特權讓子女“吃空餉”,在就業問題上大搞“蘿蔔招聘”;有些官員利用職務職權大興奢靡之風;還有些官員則利用手中權力,挪用截留扶貧款、種糧直補款等專項資金……這些問題被媒體曝光後,當事人通常只是匆匆糾正,嚴重一些的或許會輔之以黨紀處分,更嚴重的是就地免職事後復職,但並不會受到公衆普遍期望的更嚴厲的國法處置。
最近兩年來,隨着全黨加強作風整頓、鐵腕懲治腐敗收到明顯成效,一些領導幹部的“法外之地”開始得到治理。但是,我們仍要清醒地看到,領導幹部“法外特權”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着。比如,從一些查處的貪腐案來看,某些領導幹部憑藉手中權力玩弄異性,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係,甚至包養情婦犯下重婚罪,但在隨後相關案件的審理當中,當事人主要是受到經濟犯罪的處理,其他方面的行爲並未受到應有懲處,與社會公衆的判斷和預期存在明顯差距。
這種“法外之地”的存在,會讓公衆直觀地理解爲領導幹部存在着“法外特權”。這給人的感覺是,公衆犯重婚罪不行,但領導幹部就沒事。當這樣的案例多了,暴露出來的領導幹部的“法外之地”就會越多,也就越會傷害社會的公平正義。這不僅會給其他正直守法的領導幹部傳遞一種錯誤信號,縱容部分人爲所欲爲,還會給社會羣衆傳遞出領導幹部高人一等的錯誤信號,從而損害公衆對社會公平和法治威嚴的信仰。
這種“法外之地”的存在,客觀上暴露出黨紀與國法、行政規定與法律條文之間還存在着一些縫隙。這也體現出當前制度對貪腐行爲的剛性約束還顯得不夠硬實,而這對制度建設無疑是一種新考驗。
“法者,天下之準繩也。”“刑不上大夫”的時代,早就已經過去了。習近平總書記曾多次強調,“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都必須予以追究。”“反腐倡廉建設必須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共產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爲此,建設法治中國,絕不能允許領導幹部身上的“法外之地”和“法外特權”繼續存在。
完備的法律制度,是善治的基礎。針對“法外之地”現象,堅持問題導向,提高立法的針對性、系統性、可操作性,使法律條文更符合人民的意願、得到人民羣衆的擁護支持,才能爲清理“法外之地”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來自執行。當法律制度建立以後,加強法律的執行顯得尤爲關鍵。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精神,認真對待每一個案件,服從事實,服從法律,鐵面無私,秉公執法,讓人民羣衆從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感受不到“法外特權”的存在,“法外之地”自然就會失去市場,失去現實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