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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時下,在一些地方有這樣一種見怪不怪的現象,很多問題在沒有地方領導批示的時候,是很難解決或者無人解決的,老百姓“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而一旦有了領導批示,很多矛盾和問題便能夠“一步到位”地得到解決,甚至還能“破格”“破例”。
作爲推動工作的一種常用手段,領導批示不可或缺。但在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各種法規制度已基本齊全完善,仍有不少問題需要領導的“批示”來解決,這是制度失效、法治失靈的不正常表現,其消極影響需要認真面對:
第一,損害法律權威。當一些地方領導的批示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時候,如果不是依法而是依領導的“批示”辦事,那麼,最直接的後果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使人們對法律的權威性產生懷疑。
第二,阻礙法治進程。一些地方領導的批示如果用得多了,用得濫了,用得偏了,就會使人們的思維和思路“隨着領導的改變而改變,隨着領導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第三,削弱執政能力。一些地方領導批示既容易使下級領導或者工作人員養成惰性和依賴的壞習慣。同時,如果領導對各種事務事必躬親,就會消耗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難有足夠的精力去抓大事、抓全局,難免顧此失彼。
第四,引發上訪熱潮。一些地方領導批示客觀上提供了一種誤導性的預期:想讓問題得到解決,就要去找領導而不是找法律,久而久之,老百姓就更加堅定了權比法大的信念,其直接後果就是越級上訪者與日俱增。
一個運轉良好的政府管理體制,應體現權責分明,政令暢通,運轉自覺。在這樣的良性架構下,矛盾的化解,並不完全仰仗於領導批示,而應是職能部門的有效應對。
當然,一些地方領導批示不是不要,而是要有度,並逐步減少。這就要強化法治意識,形成忠於法律、崇尚法律的社會氛圍,讓領導批示在法律的統領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同時要轉變領導方式,提高執政能力。要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使各項工作職責明確,權利明確,責任明確,使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責任不缺位。
湖北宜城市政協委員楊明生
《人民日報》( 2014年10月22日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