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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民告官法』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
三審稿擬適當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並對『民告官不見官』的情形作了懲罰性規定,人民法院可作出對『一把手』處分的司法建議。
>>重點
1
行政訴訟主體范圍擴大
此前二審稿規定,行政機關包括依照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
此次三審稿修改為:包括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
2
行政合同納入受案范圍
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委員建議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房屋征收補償合同等行政合同納入受案范圍。三審稿把部分行政合同納入受案范圍,規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約定履行或違法變更、解除特許經營、土地房屋征收補償等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
3
『告官不見官』或被處分
行政訴訟法有時會面臨『告官不見官』的尷尬,有些行政機關不到庭應訴,或中途隨意退庭。對此,三審稿將二審稿的『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修改為『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適當避免了不應訴情況。另外,法律委員會建議,規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4
行政案件跨區管轄范圍擴大
二審稿曾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可確定若乾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法律委員會此次建議將『基層法院』改為『法院』。這意味著,中級人民法院也可跨行政區域管轄一審行政案件。
專家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表示,將跨行政區劃審理一審行政案件的范圍擴大到中院,意味著既跨區域又跨級別,可在審理過程中減少外部乾擾,並提高行政機關的應訴積極性。
5
行政機關迫使原告撤訴將被追責
針對有行政機關向行政訴訟原告施加壓力,迫使其撤訴的行為,三審稿規定,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解讀
焦洪昌表示,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明確要求行政機關不能乾預立案,從源頭上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與中央一直要求的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