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爲促進津南區樓宇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增強津南區經濟實力和競爭力,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一)單體總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商務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務樓宇。
(二)總建築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務樓宇羣。
(三)利用舊辦公用房、廠房改造的,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臨時性樓宇經濟發展載體。
二、扶持對象
(一)在商務樓宇(臨時性樓宇經濟發展載體)登記註冊的、年納稅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企業(佔用本區土地資源,在商務樓宇內註冊的企業除外)。
(二)樓宇經濟主管部門(各鎮人民政府、長青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委會,下同)。
(三)億元樓宇經營主體單位。
三、扶持標準
(一)引進年納稅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註冊企業的,按其當年所繳納稅收區留成部分總額的70%,給予樓宇經濟主管部門資金補貼,由樓宇經濟主管部門按與註冊企業簽訂的入駐協議進行分配,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入駐企業所獲補貼資金可用於戶籍、子女入學、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年納稅額在1萬元以下的註冊企業不享受資金補貼。
(二)以轄區樓宇經濟上年稅收總額爲基準,按年新增稅收額度爲標準進行分級,給予樓宇經濟主管部門資金補貼。轄區樓宇經濟年新增稅收額超過1000至2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給予樓宇經濟稅收區留成部分總額1%的資金補貼;超過2000至3000萬元的,給予樓宇經濟稅收區留成部分總額2%的資金補貼;超過3000至4000萬元的,給予樓宇經濟稅收區留成部分總額4%的資金補貼;超過4000至5000萬元的,給予樓宇經濟稅收區留成部分總額6%的資金補貼;超過5000至6000萬元的,給予樓宇經濟稅收區留成部分總額7%的資金補貼;超過6000至7000萬元的,給予樓宇經濟稅收區留成部分總額8%的資金補貼;超過7000至8000萬元的,給予樓宇經濟稅收區留成部分總額9%的資金補貼;超過8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樓宇經濟稅收區留成部分總額10%的資金補貼。補貼資金主要用於樓宇經濟的招商引資、配套設施和服務平臺建設等。
(三)扣除上述兩項補貼資金後,按全區樓宇經濟區實留稅收5%的比例列支,給予年納稅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商務樓宇經營主體單位一定數額的資金補貼。補貼資金主要用於商務樓宇的改造升級、招商引資、租金補貼等。具體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四)對年納稅額較大的註冊企業,根據行業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一次性資金補貼。對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的企業,其當年納稅額不計入轄區樓宇經濟年度稅收總額和稅收增量中。
四、樓宇經濟發展載體認定
由商務樓宇(臨時性樓宇經濟發展載體)經營主體單位向樓宇經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津南區樓宇經濟發展載體登記備案表》,一式3份,經樓宇經濟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區商務委審批備案。未登記備案的樓宇經濟發展載體不享受政策扶持。
五、審批程序
(一)樓宇經濟主管部門於年末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註冊企業和商務樓宇(臨時性樓宇經濟發展載體)經營主體單位進行申報並負責初審,彙總、填寫《申報補貼資金企業信息統計表》和《申報補貼資金企業納稅情況統計表》,一式5份,於下一年1月31日前報區商務委。
(二)申報補貼資金企業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複印件和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材料。
(三)區商務委會同財政、工商、稅務部門進行聯審,於每年2月28日前將聯審結果彙總後,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四)區財政局將補貼資金統一撥付樓宇經濟主管部門,由樓宇經濟主管部門負責分配兌現。
六、監督管理
(一)區商務委負責牽頭,具體負責樓宇經濟發展載體的審批認定和聯審材料的彙總上報工作。區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的核算、撥付工作。工商津南分局負責註冊企業的審覈、認定工作。國稅局、地稅局負責註冊企業納稅情況的審覈、認定工作。區審計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審計。
(二)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騙取補貼資金。對虛報冒領、挪用補貼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予以收繳已撥付的補貼資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一)本規定由區商務委、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規定自2013年1月1 日起試行,如遇國家、市、區政策調整,則做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