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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將12月4日設立爲國家憲法日。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國家治理的總章程。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
“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是法治建設的重要推進,是依法治國更深入、更透徹的體現。遵守憲法融入執政黨的執政理念,是此次全會的亮點之一。
專家高度評價依憲治國、依憲執政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所長莫紀宏說,公報中提出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具有重大歷史意義。這一重要論述明確告訴人們,一切權力行使都以憲法爲依據,一切公民權利都依憲法來保護,一切治理活動都在憲法框架內進行,沒有任何超越憲法的特權。專家指出,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國能否有機統一,首先體現爲憲法的權威能否得到保障、得以實施。
專家指出,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核心,這是由憲法的地位、原則和內容決定的。憲法序言的最後一段說得很清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爲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張文顯認爲,推進依法治國要倍加重視憲法的作用。通過憲法、法律法規,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制度化、定型化、精細化,以便在國家治理中得以執行和遵守。
銘刻黨和人民意志,憲法與時俱進
60年前的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爲年輕的共和國奠定了法制基礎。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憲法——穿越近30載歲月,實現與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精神對接”。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對現行憲法的四次修改,使我國憲法在保持穩定性和權威性的基礎上緊跟時代前進步伐,不斷與時俱進。
憲法明確了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明確規定堅持改革開放,確定了“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基本方略,“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入憲……
憲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強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有力推動了法治國家進程。
2007年施行的物權法全面體現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公民財產權利。其第一條開宗明義,“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011年1月,國務院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體現了憲法和物權法的精神,修正了搬遷制度的滯後規定,規範了房屋徵收過程中的行政行爲。
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寫入了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等7個方面的法條增修,都有憲法精神的體現。
憲法發展面臨的新挑戰、新問題
現行憲法自頒佈至今已逾三十年。30多年發展歷程證明,憲法是推動國家發展進步,人民創造幸福生活的根本法制保證。憲法在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的過程中,保持着持久生命力。
但是,1982年憲法制訂以來,各種法律條文、政府法規、地方立法與憲法衝突之處並不鮮見,公民權利受到侵害難以訴諸於憲法進行救濟,有的制度有違憲嫌疑卻長期存在,憲法的威信並沒有真正樹立。
對於我國憲法發展面臨的的新挑戰、新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韓大元教授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分析說:“首先是憲法虛無主義傾向導致對憲法文本的普遍不尊重。”他舉例說,一是公然違反憲法條文;二是以批評憲法爲習慣,把改革中存在的問題簡單歸結到憲法文本上;三是不認真對待憲法文本,遇到問題撇開憲法;四是雖表面上尊重憲法,但實際上遠離憲法,與憲法保持一定“距離”。
韓大元表示,公務員,特別是一些高級幹部的憲法理念脆弱,憲法意識淡薄,在關係國家核心價值觀與利益問題上,缺乏憲法自信,導致社會價值觀的混亂,憲法權威受損害,社會上不按照憲法辦事的現象大量存在。
“公民的基本權利救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社會整體信任度下降,人權保障觀念還需要加強。”韓大元說,近年來,越來越多有關基本權利的事例涌現,特別是死刑冤假錯案的出現使民衆失去對司法的信任,無法建立穩固的社會信任體系。
韓大元表示,憲法自身的實踐性和審查機制也需要加強。憲法在社會生活中的調整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憲法沒有有效地約束公權力,公權力濫用現象嚴重,公民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時,不能提供及時有效的救濟。另外,憲法審查機制不完善是憲法實施狀況不理想的根本原因。
如何才能樹立憲法權威,建設法治中國?韓大元表示,首先要堅持“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原則。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黨的權威與憲法權威是統一的,並不矛盾,要處理好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關係,不能把黨的政策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
如何實現憲法監督權?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依憲治國,不僅要在理念上確立憲法的核心地位,更要在現實中落實憲法的原則,讓法治統一於憲法,讓一切違憲現象和行爲都得到審查追究,讓人民真誠地信仰憲法,無畏地依靠憲法。
莫紀宏認爲,接下來要重點關注的是怎麼去依憲治國,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公報提出,法律的生命和權威在於實施。憲法作爲根本法,關鍵還是實施,憲法實施人人有責。需要強化“於憲有據”。
二是憲法監督的實施。憲法監督有廣義也有狹義。廣義上是全國人民都有監督的責任,狹義上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責任。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實施,要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制度。
三是憲法解釋制度的建立。憲法原則是比較抽象的,具體怎麼理解,需要權威解釋,沒有這個憲法解釋程序,憲法不可能起到效果的,所以憲法解釋制度是憲法實施的重要保證。
四是要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國務院和地方人大有立法權,立法至少要抓住依憲的核心環節,即是否有憲法依據,立法本身要依憲立法。
專家建議,可設立專門機構行使憲法監督權,以此維護憲法權威。
違憲審查是對法律、法規等進行審查,以對其是否違憲作出裁決。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可以“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全面提高憲法意識,也是依憲治國、保證憲法實施的重要方面。韓大元指出,要提高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憲法意識。認真執行憲法、擁護並模範遵守憲法,是所有公職人員的政治道德和憲法義務。憲法思維是法治思維的基礎和出發點。我們要以憲法思維研究、解決中國社會發展面臨的重大憲法問題,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各種社會矛盾。(綜合新華網報道)
(來源:半月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