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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兩名在高速公路上冒充民警、騙取司機財物的被告人,近日被靜海縣人民法院以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張某提議併購置、準備了假警官證、假警服等犯罪工具後,夥同高某等人駕駛汽車,在唐津高速、津滄高速、京滬高速、榮烏高速等天津市轄區內的高速公路上,多次冒充民警,以查處交通違章爲由,騙取過路司機錢財。2014年1月的一天晚上,張某、高某在唐津高速公路與津滄高速公路交會處騙取貨車司機張某現金800元及價值300餘元的鮮魚。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張某夥同他人在天津一高速公路上騙取小客車司機現金300元。經查,張某參與招搖撞騙8次,涉案價值5800元;高某參與招搖撞騙6次,涉案價值5500元,二被告人將上述涉案贓款均已揮霍。2014年1月30日,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2月21日,高某之妻受高某委託,到警方投案。3月7日,公安機關將高某從天津市第一戒毒所提出羈押至靜海縣看守所。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高某爲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其行爲均構成招搖撞騙罪。二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二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高某委託他人代爲投案,視其爲自動投案,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認定爲自首,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最後,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兩年半,高某獲刑一年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