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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讀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全文。洋洋灑灑一萬六千餘字中,有兩條決定,格外引人注目,一條是“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爲國家憲法日”;另一條是“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一爲“國禮”,屬於國家層面的禮儀設計;一爲“政禮”,屬於政治層面的宣誓制度。這兩個禮儀制度,引來了網友們的紛紛“點贊”。
“禮者,人道之極也。”治理國家、安上治民,莫善於禮。原因在於,“禮者,理也”。一個具體的禮制設計,背後必然蘊含着一系列“國家意義”。“憲法日”並不僅僅是憲法紀念日,宣誓制度也不單單是一次政治表態,背後蘊含的,乃是對“憲法至上”理念的確認,是對以憲法爲基礎的國家認同的精神燭照。
一個良好法律秩序的建立,正是培育國家認同的基礎。作爲“根本大法”,憲法是各項法律的“母法”。但長期以來,人們的憲法觀念相對缺乏。一提起憲法,就認爲離自己“十萬八千里”。殊不知,憲法確立的原則,乃根植於各項法律法規。人們生活中,哪一項離得開法律,又哪一項離得開憲法確立的法律原則。當然,正如憲法學上一句經典名言,一部憲法成功的標誌,首先在於“每一部憲法都必須首先獲得權威,然後再利用這一權威;它必須首先贏得人們的忠誠和信心,然後在政府的運作中運用這一忠誠。”要讓憲法成爲政治參與的行動指南和圭臬,首先要讓憲法的精神,印刻在每一個公民心中。將12月4日定爲國家憲法日,並建立宣誓制度,其目的正在於此。
更重要的是,憲法不僅是一部最高法,更是一個創立國家和社會秩序、規定政治整合的綜合性藍圖,是一國國家價值的宣示。憲法,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對一國革命成果進行了根本確認,凝聚了革命建國的集體意識和國家認同,這是最寶貴的“革命遺產”。過“憲法日”、公開對憲法宣誓,作爲一種政治儀式,也是公民自我理解的過程,即人們作爲一個政治共同體中的一員,自我確認的一個過程。
著名社會學家愛德華?希爾斯曾說:“一部憲法可以像一個政府一樣,成爲自由社會的集體意識的依託。”相信,“憲法日”的確立和對憲法宣誓的制度,將成爲培育集體意識和國家認同的一個新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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