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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30日電今日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介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重大意義和司法領域的重大舉措,並答記者問。
發佈會上,對於“在法律領域有學者提出來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而這次四中全會提出的法治專門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這兩者之間有什麼樣的關係?”的提問,姜偉表示,法律職業共同體由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構成,具有相同的知識結構、法治信仰、資格要求和職業倫理,因此稱之爲“共同體”。
“法律職業共同體”一般以司法職業爲基礎,《決定》並未使用這一概念,而是提出涵蓋範圍更廣的概念,即法治專門隊伍,涵蓋了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法學教育等法律行業和領域。
爲推進法治專門隊伍的正規化、專門化、職業化,《決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舉措。一是健全國家統一法律執業資格考試製度。二是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三是探索建立法律職業從業者之間良性互動和開放的人才吸納機制,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四是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交流渠道。五是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這和司法獨立有何區別?對於此提問,姜偉迴應, “司法獨立”的概念是根據一些國家三權分立的政體提出來的。我們國家實行的是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權力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並受其監督。
所以在這個意義上講,我們提出“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與“三權分立”政體下的“司法獨立”是兩回事。我國高度重視爲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有力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都對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作出具體部署,提出一系列重大舉措和改革要求。
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這是對“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最好的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