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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30日電今日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介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重大意義和司法領域的重大舉措,並答記者問。
發佈會上,有記者提問:“在現在的司法領域,一些冤假錯案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四中全會提出了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改革,對冤假錯案有什麼意義?”
對此,姜偉表示,
產生冤假錯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防止冤假錯案,需要多措並舉。這次《決定》提出的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一項重大舉措。
我國的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訴訟制度比較完備。一般的刑事案件,需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階段
。
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進入庭審的案件,常常因爲偵查機關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關鍵證據,未達到定罪標準。這種情況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如果判無罪,又要承受社會各方面壓力。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是落實刑事訴訟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基本原則的重要舉措。按照法律規定,案件偵查終結的證據標準、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都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與審判階段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是一致的。
公正始於偵查,如果偵查機關在蒐集、固定證據時偏離了公正要求,案件就不會有公正的結果。建立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從偵查環節開始,就必須全面、規範地收集、固定證據,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經得起法庭調查、質證、辯論的檢驗,從源頭上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確保案件裁判的質量,有效避免冤假錯案。
強化以審判爲中心,也是要充分發揮律師依法維護當事人權益、實現司法公正的作用。律師在法庭上,可以參與舉證、質證,充分發表辯護或代理意見,對有效防止冤假錯案具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