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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教研部教授時紅秀
經濟發展史告訴我們,決定國富國窮的主要因素,並非自然資源的多少,甚至也非資本、技術(它們本身是發展的表現而非原因),而在於制度規則。現代市場經濟,本質上是對人類分工不斷深化起支持作用的交易秩序的不斷擴展。一個運行有效的現代市場經濟需要同樣一個現代法治國家、現代法治政府和現代法治社會作爲制度支撐。缺乏良好的制度規則,或者良好的制度規則得不到實施,市場就不可能發揮決定性作用。
中國經濟發展到階段,一方面,人口、資源和環境等稟賦形成的約束越來越嚴重,由現有要素供給格局所決定的潛在增長率已經難以支撐持續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長。另一方面,人們無論是投資興業還是日常社會交往,對於改善法治環境的訴求日益強烈。中國社會已經不缺資金,不缺乏人力,甚至不缺技術研發條件,亟待解決的是制度規則的優化、完善問題,是使已有的制度設施能夠有效運轉的問題。
世界銀行最新發布的《2014年營商環境報告》,對189個經濟體進行了橫向和縱向比較,集中展現了全球範圍內的監管法規情況,其中包括:開辦企業、許可施工、接入電力、登記財產、獲得信貸、保護投資、交納稅費、跨境營業、執行合同、解決破產和僱用工人等影響企業生命週期的11個環節。數據表明,企業營商環境與一個經濟體的發達程度和增長速度高度相關。以2013年中期數據分析,在189個經濟體中,中國總排名爲第96,其中開設企業方面排在158名,就是因爲各種各樣的政府管制和壁壘;企業申請建築許可排名更糟:位居第185;投資保護第98位(美國第6,日本第16,印度第34)。在合同履行方面,在廣州平均需要120天、經歷36個程序、花費佔標物價值的9.7%,而在蘭州則平均需要440天、經歷31個程度、花費佔標的物價值的29.2%。再如辦理破產,中國排名第78位,需要週期1.7年,支付成本達人均收入的22%,最終回收率僅爲36%,而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支付成本僅爲人均收入的9%,最終回收率卻達70.6%。可見,中國經濟要取得持續速度發展,制度改進的潛力巨大。正如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在我國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具備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建設成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總之把我們的所有制度法規都“搞對”,則可以真正“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因此我們說,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部署,可爲今後中國現代化進程提供巨大的制度上的“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