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趙麗
□本報通訊員董哲
調查原因:近3年來,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辦理危害生態環境犯罪案件96件157人,危害生態環境犯罪呈高發態勢。
調查發現:部分羣衆缺乏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爲牟取利益破壞動植物及農用地生態;相關部門監督管理不力,導致違法行爲難以被及時制止。
隨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深入推進,打擊危害生態環境犯罪的力度不斷加大,各地政法機關查辦了不少破壞生態環境案件。記者近日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瞭解到,2012年以來,西城區檢察院依法辦理危害生態環境犯罪案件96起157人。
“近年來,危害生態環境犯罪呈現高發、頻發態勢。”西城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說,2012年,檢察院辦理此類案件22件36人,2013年爲40件69人,2014年1至9月就有34件52人。此類犯罪給國家、集體及羣衆造成了極大經濟損失,並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了巨大破壞,應引起高度重視。
三類案件時有發生
據介紹,在危害生態環境犯罪中,涉動植物案件佔比最高,西城區檢察院3年來共辦理此類案件52件97人。
“涉動植物案件高發,與動植物製品稀缺、存在暴利空間、市場監管不嚴等因素密切相關。”辦案檢察官說,從涉案罪名講,此類犯罪集中於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野生動物製品罪。如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吳某、鄭某在某縣以每千克6800元人民的價格從林某處購買象牙260.38千克,涉案價值高達1000萬餘元人民幣。
同時,涉林犯罪也頻繁發生。辦案檢察官分析,涉林案件頻發,與北京市懷柔、密雲等郊區林業資源豐富但監管存在漏洞、盜伐濫伐林木不易發現、行爲人對行爲違法性認識不足等不無關係。
“在以前的涉林犯罪中,涉案行爲人爲避免犯罪行徑敗露,往往選擇單獨作案方式。近年來,此類案件中團伙化、有組織化態勢開始凸顯,主要表現爲家庭成員共同犯罪、同村村民糾集結夥犯罪或者本地人與外地人結識共謀犯罪等。”辦案檢察官說。
2010年7月,於某爲牟取非法利益,糾集宋某等9人結爲團伙盜伐林木。9人分別負責踩點、望風、砍伐及運輸盜伐的林木等,先後盜伐林木210株,立木蓄積達40餘立方米。
“還有一類較爲突出的案件是,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在此類案件中,村幹部等特殊主體犯罪較爲突出。”辦案檢察官說,涉案行爲人往往借用合法形式,如利用合法公司外殼或借爲集體謀取利益爲名等“合法”方式非法佔用農用地。這種形式更具欺騙性,所造成的損失及社會影響更爲嚴重。而且,涉案人員多爲本村村幹部或在本村從事旅遊開發的人員。如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間,劉某爲牟取非法利益,以從事旅遊資源開發、種植、養殖、採摘爲名成立旅遊開發有限公司,非法佔用林地面積13891.12平方米私建別墅及停車場、道路等附屬設施等,造成所佔林地植被嚴重毀壞。
作案手段比較原始
2009年4月,北京市某村黨支部書記李某欲將自己承包地內的速生楊樹砍掉,於是向王某謊稱“過兩天採伐證就批下來了”。王某在明知李某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受李某僱傭,將李某承包地內屬其所有的速生楊樹814株砍伐。
“此類案件的一個突出特點是,作案手段具有簡單欺騙性,方法較爲原始。”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行爲人往往採取一定的欺瞞手段,但爲節省犯罪成本,這些手段方法較爲簡單原始。在涉動植物案件中,爲避免涉案野生動物或動物製品被發現,行爲人往往採取僞造、隱藏、欺瞞等手段試圖躲過檢查人員;在涉林案件中,行爲人往往聲稱所砍樹木爲自己所有或具有相關證件或者正在辦理之中。
據介紹,危害生態環境犯罪的行爲後果較爲嚴重,具體損失難以認定。“此類犯罪看起來是砍伐林木、買賣瀕危動植物等行爲,卻對生態環境損害極大,需要國家、社會耗費巨資才能修復甚至難以修復。而且,此類犯罪後果具有隱蔽性、長期性、間接性等特點,難以具體評估,這給犯罪的查處、責任的追究帶來諸多不利。”辦案檢察官說。
2012年7月至8月間,劉某爲獲取經濟利益,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許可欲出售豹紋陸龜、球蟒、紅尾蚺、綠鬣蜥等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的物種。因涉案野生動物非我國原產,我國無收取野生動物資源管理費標準,無法對其進行價值鑑定,這給犯罪後果認定帶來了困難。
建立網絡舉報體系
危害生態環境案件多發,其背後的原因較爲複雜。
“比較突出的一個原因是鉅額經濟利益驅動。”辦案檢察官說,不法分子之所以實施危害生態環境的行爲,多是受非法利益驅使。另一方面,實施危害生態環境犯罪的行爲人大多缺乏對環境資源保護及相關法律的正確認知。有人認爲林木歸自己所有,就可以不辦理相關手續隨意砍伐;有人認爲出於維護村集體利益,就可以任意佔用農業用地;有人認爲出於收藏和個人愛好,就可以任意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製品等。
檢察官向記者介紹了一個案例,2013年3月,馮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和樹權人同意,擅自僱用他人砍伐其養殖場內村集體所有的楊樹。馮某被抓獲後竟稱:“砍的是死樹,不用辦證,而且這地是我承包的。”
據介紹,除了一些羣衆自身的原因,相關部門監管不力也是危害生態環境犯罪多發的一個重要原因。
“林業管理部門受人力、物力、財力等條件制約,存在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一些村級組織形同虛設,明知行爲人實施了違法行爲仍不進行制止和處罰。”辦案檢察官說。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遏制危害生態環境犯罪?辦案檢察官建議,相關部門應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羣衆生態保護以及守法意識。同時,有關部門應聯合國土、工商、環保、運輸等部門集中開展打擊危害生態環境犯罪的專項行動,進一步加大對國土、資源、生態和環境的司法保護。
“另一方面,要增強打擊行動的及時性和有效性,針對不同的危害生態環境犯罪類型,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快速打擊;對社會影響較大、羣衆反映強烈的重特大案件,嚴格依法從重打擊。”辦案檢察官說,另外,有關部門應根據專項打擊行動形成預防危害生態環境犯罪的經驗總結,爲完善相關刑事法律提供借鑑。
“針對危害生態環境犯罪隱蔽性、欺騙性等特點,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監督管理作用,形成打擊此類犯罪的合力。”辦案檢察官認爲,一方面,涉及環境資源保護的國土資源、林業、環保、工商、運輸等部門要理清各自權與責,加強對權責範圍內涉及環境資源保護行爲的監管;另一方面,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積極從環境資源背後挖掘相關部門失職瀆職等線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嚴厲打擊環境資源保護部門職務犯罪行爲。此外,要建立以村幹部爲主體的信息舉報網絡體系,專門蒐集和上報非法佔用農用地、盜伐濫伐林木等違法犯罪線索,使違法犯罪活動無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