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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近日報道,安徽省肥西縣駱大爺近日在兒子生活的杭州市遇車禍身亡,儘管老人已經來杭多年,因爲未辦理暫住證,保險理賠便要按農村、城市戶籍區別確定賠償標準,兩個標準竟相差40餘萬元。
又見“同命不同價”。而每一個具體的案例,都會給社會公衆帶來深深的刺痛感。僅僅因爲城鄉戶籍的不同,就會出現相差懸殊的“命價”,不免讓人慨然。
早在2009年,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人士也明確表示,“傾向於原則適用統一標準,適當考慮個人年齡、收入、文化程度等差異”,不過,具體到實踐中,依然千難萬難。人們不禁會問,拆除“同命不同價”的壁壘究竟有多難?
應該說,經過了這些年來公衆輿論的不懈追問,至少在認識層面,城鄉同命同價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社會共識。人人生來平等,生命無分貴賤。
特別是,這些年來,隨着中國城鎮化的提速,城鄉居民之間的流動越來越常態化,更多農民涌入到城市謀生、定居或求學。在這樣的現實語境下,關於城鄉“同命不同價”的問題,也就有了更爲切近的關注度。這種關切,不僅有助於公平意識的進一步形成,也對相關制度的壁壘有所觸動。
而有了共識,並不必然意味着制度層面的推進和改變。很多時候,共識云云,更像是一種同情、理解,從“共識”走到“制度”,乃至現實操作,並不輕鬆。這也是很多規定不合理卻長期存在並困擾民衆的根源所在。
一方面,相關法律規定確實不會一蹴而就、立竿見影,從討論、醞釀再到執行,隔着千山萬水的距離。城鄉居民在死亡賠償方面,長期以來一直延續兩條線的認定標準,若想改變,當然有必要從制度框架上有所突破,要麼出臺新規取代舊規,要麼從立法層面加以確認。因爲這一標準的更易牽涉到方方面面,甚至是全局性的考量,顯然不能操之過急。
另一方面,法律、規定之外,各地、相關機構其實完全可以採取一定的“自由裁量”,從而實現地方、局部的相關突破。這些年,有些地方在礦難賠償上已經執行過類似的“統一標準”。當然,礦難因其社會影響大,突破的阻力相應也較小,或許不可複製。但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同命同價”在實踐中的操作,並不是像有些地方部門藉口的那樣,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據,之所以不願意推動執行,依然是懶政而已。
一個公民,不管他生前生活在城市還是鄉村,遭遇不測後,理當按照同一個賠償標準執行賠償。這不僅關乎民衆的切身利益,更關乎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個體公民的權利有保障,則社會纔有平等可言。因此,是到了終結“同命不同價”的時候了,不僅要儘快完善相關法律條文,在法律框架內消除不公,也要鼓勵一些地方、機構順應民意,先行先試,勇於突破舊規。不管阻礙有多強大,民衆的合法權利不容漠視。 作者胡印斌(媒體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