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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公佈以後,引起國外媒體的高度關注和積極稱讚,但也有少數西方媒體發出一些噪音,認爲在中國法治這個詞不是所謂“西方國家的分權和法律高於政治”,對決定內容進行胡評亂議。
中國的法治當然不同於西方的法治。中國法治異於西方法治的首要特質,就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要理解中國的法治,就必須着眼於黨的領導。在中國,撇開黨的領導談法治是不得要領的,黨的領導是理解中國法治的鑰匙。
東西方的法治既然都叫法治,必然有其共性。東西方法治的共性就是通過法律的治理。粗線條地看,西方的法治是通過法律的治理,中國的法治也是通過法律的治理。但是,如果要拉近焦距,切近地觀察東西方法治的不同紋理,我們就會看到,中國法治的最本質的特徵就是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全面的。一方面,法律的創制過程是在黨的領導下展開的。譬如憲法,既反映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同時也反映了黨的意志,是黨的意志與人民意志高度融合的結晶。在憲法之下,其他的重要法律無一例外,都是黨的意志與人民意志高度融合的產物。當代中國的任何一部法律,甚至任何一個法律條款,都必須得到黨和人民的一致同意,纔可能成爲法律。另一方面,法律的運行過程,無論是行政機關的執法還是法院、檢察院的司法,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展開的。換言之,黨是中國法治的塑造者,在法治過程的任何環節,都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就是中國法治的本質特徵。
在中國,法治這個詞天然就包含了黨的領導這個本質特徵。西方媒體枉議中國法治,關鍵在於沒有真正理解黨的領導這個本質特徵,因而是一種偏頗的評論。西方媒體的這種評論,表明它們並沒有真正理解中國的法治,沒有理解中國法治自身的邏輯。
西方媒體認爲,西方的法治是法律高於政治,這也被一些人視爲西方法治的一個特徵。但是,“法律高於政治”其實是子虛烏有的,是一個虛構的政治神話與理論神話。法律與政治的關係永遠是一個複雜的話題。法律與政治相比哪個更“高”,永遠不可能得出一個可以精確檢測的、數字化的科學結論。西方的法律是政治家、政治集團在運作,是政治家、政治集團實現政治目標的工具,說到底,不過是一件裝扮政治的晚禮服。
中國的法治確實不同於西方的法治,中國法治異於西方法治的特質就在於黨的領導。較之於中國法治的這一特質,西方法治的特質並不在於法律高於政治,而是在於西方所特有的政黨形態、國家形態、意識形態及其衍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