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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上心願,點上蠟燭,隨風放飛“孔明燈”是很多年輕人的浪漫之舉。但同時,因“孔明燈”燃放不當引發火情的事件也屢見不鮮。市政府五部門昨天聯合發佈《關於在北京地區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通告》,從今天起,本市將全面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
來自市公安局的統計數字,僅2014年春節期間,全市共接報反映燃放“孔明燈”問題的警情18起,其中引起枯葉、樹枝等火情4起。
爲維護北京地區的公共秩序,保護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北京市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管理若干規定》《北京市森林防火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北京市園林綠化局昨天聯合發佈《關於在北京地區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通告》,並於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告首先明確了“孔明燈”的概念。“孔明燈”是指以固體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爲燃料,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燈”燃放升空後,對建築物、森林、高壓電線、加油站以及飛機起降等都構成威脅,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極易引發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災事故。
根據要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都將禁止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對於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由主管部門予以嚴肅查處。對非法燃放“孔明燈”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園林綠化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北京市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管理若干規定》和《北京市森林防火辦法》的,依法處罰。對燃放“孔明燈”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對拒不服從管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將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通告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行爲,都有權舉報。(通訊員王新記者金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