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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記者從成都市政府提交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成都市體育條例(修訂草案)》獲悉,成都市經營游泳、潛水、攀巖、漂流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門檻”提高、責任加重。注重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保障,從源頭上進行規範,爲本次《修訂草案》的最大特點。
對於違規經營的處罰也同步提高。參照《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六條:未經批准,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記者張明海蔣君芳)
(來源:四川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