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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這是現行的環保法25年來首次大修,新法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環保法的法律條文從原來的47條增加到70條,因為加入了『對拒不改正的排污企業實施按日計罰』,『對嚴重的違法行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在面對政府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時要引咎辭職』等內容,被專家稱為『史上最嚴』。
8種行為領導人應辭職
新環保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在第68條提出下列8種情況的,領導人應辭職:
1、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2、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3、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4、篡改監測數據的;
5、偽造監測數據的;
6、指使篡改監測數據的;
7、指使偽造監測數據的;
8、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說,這一法律條款對罰則、違法行為都作出明確規定,可以由上級政府監督,此外同級人大也能夠監督實施。
與此同時,新環保法中增設『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專章,其中,幾經討論,『公益訴訟主體』范圍進一步擴大至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也被認為是開先河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