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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於4月24日表決通過了新的《環境保護法》,新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確了新世紀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加強政府責任和責任監督,銜接和規範相關法律制度,以推進環境保護法及其相關法律的實施。修改後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條,與現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條相比,有了較大變化,其中凸顯建立公共預警機制、擴大公益訴訟主體、加強政府監管職責等五方面亮點。
新舉措——建立公共檢測預警機制
談到環境保護,公衆最爲關心的就是對霧霾的治理。近年來,以霧霾爲首的惡劣天氣增多,霧霾成爲了一些城市的最大危害。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霧霾等大氣污染,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新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衆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國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衆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佈預警信息,啓動應急措施;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強化了對大氣污染、特別是霧霾的治理和應對。同時,環保是一個系統工程,又是一項長期任務,必須由政府、公民、企業共同努力。以霧霾爲代表的大氣污染,還需要《大氣污染法》等單項法來進行具體規範和防治。
新制定——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作爲保護我國生態資源的重要方式,生態保護紅線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今年年初,環保部印發了《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基線劃定技術指南(試行)》,成爲我國首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的綱領性技術指導文件。根據規劃, 2014年,環保部將完成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任務。
修訂後的《環境保護法》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寫入法律。新法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保護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環境保護法》同時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新法同時也加大了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法條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實生態保護的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新主體——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擴大
新法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規定凡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舉對增強公衆保護環境的意識,樹立環境保護的公衆參與理念,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擴大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規定,是借鑑了國際慣例。國際上對訴訟主體的要求是由環境公益訴訟的性質和作用來決定的。由於專業性比較強,要求起訴主體對環境的問題比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訴訟能力以及比較好的社會公信力,或者說宗旨是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要致力於公益性的活動,不牟取經濟利益的社會組織,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新標準——按日計罰無上限
多年來,國家環境立法不少,但由於違法成本低,對違規企業的經濟處罰並未取得應有的震懾效果,導致法律法規並未起到真正的約束作用。環境違法成本低,也是新法着力解決的一個問題。
修訂後的《環保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按日計罰”這一記重拳是針對企業拒不改正超標問題等比較常見的違法現象而採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違法成本。在中國現行行政法規體系裏,這是一個創新性的行政處罰規則。環保部門在決定罰款時,要考慮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爲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違法所得等因素,來決定罰款數額。今後罰款數額會更有針對性,且會相應提高。而具體的罰款額度將由專項法決定。
新職責——明確政府管理
新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對於履職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員,新法規定了處罰措施。領導幹部虛報、謊報、瞞報污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出現環境違法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新法確立了多重的監督機制,既明確了政府的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還規定通過社會監督,包括公衆參與、公益訴訟、民主監督等方式,集全社會之力,共同保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