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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李某已付款的新車在4S店存放期間被撞壞,李某起訴要求4S店退還購車款並賠償損失。近日,密雲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求。
李某訴稱,今年8月3日,他花16.98萬元在一汽大衆4S店購買了一輛速騰轎車。4S店告知其週末無密碼鎖無法將車開走,同時需要他申請臨時牌照,讓他過幾天再提車。8月5日,4S店通知他所購車輛被撞壞了,車已經修好。李某認爲,車輛買賣後並未交付,相應風險也未轉移給他,應當由4S店承擔。故起訴要求解除買賣合同,4S店退還購車款並賠償購置稅和保險費損失。
4S店辯稱,李某交納全部購車款後,車輛所有權已歸李某。李某車輛放置在4S店,未交納任何管理費,不應由4S店承擔責任。
法院認爲,汽車購銷合同約定,李某在提車時應認真檢查4S店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對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檢查、確認,填寫《商品車交接單》。4S店尚未交付李某車輛的相關隨車證件,李某亦未填寫《商品車交接單》,車輛還沒有完成交付。4S店未經李某查看車輛受損狀況,私自修車,存在過錯。法院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