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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杓
近日,工信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將微信、微博傳播渠道納入監管,被稱爲“史上最嚴”的垃圾信息治理規定。意見稿明確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當接收者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短信息,應當停止向其發送。
治理垃圾短信,首先在於甄別,這就要求有法律上的明確界定。我國之前對垃圾短信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七條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該法條可視爲對垃圾短信的最權威法律解釋。雖然立法上已經有了重大突破,但是光有定義還遠遠不夠,在執法過程中,還應進一步明確界定執法部門、執法流程、違法處罰、消費者賠償等內容,纔有可能使法律落到實處。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這一意見稿彌補了我國在法律層面對垃圾短信沒有明確定義和處罰措施的缺失,正是因爲法律的滯後,使山寨基站羣發垃圾短信這樣的“高科技擾民行爲”得不到應有懲罰。
儘管徵求意見稿被稱爲“史上最嚴”,但能否順利落地達到監管效果並不樂觀。這是因爲垃圾短信背後最大推手是電信運營商。央視“3·15”晚會曾披露,超過三分之二的垃圾短信其實都是三大電信運營商自己發送的,一些電信運營商還會給短信羣發企業返利,以鼓勵這些企業多做類似的業務。有媒體曾根據工信部公佈的2013年一季度短信業務數據算過一筆賬,當年一季度全國點對點短信量同比下降10.9%,但移動短信業務總量卻同比增長0.5%,而普通手機用戶的短信主要是點對點形式,這從一個側面證明,是短信羣發彌補了短信業務整體下滑的缺口,而羣發短信中,大部分是垃圾短信。
那麼,要從根源上治理垃圾短信,就要從明確電信運營商的治理職責入手,切斷垃圾短信的灰色產業鏈條。工信部的意見稿目前主要針對的是垃圾短信發送商,但失職的運營商又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尚沒有明確規定。從目前來看,運營商主要應採取三方面措施。首先是嚴格推行端口類羣發短信企業的認證。在羣發短信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或法規、業務的管理規範時,可依據簽署合同的違約處罰規定對客戶的端口進行禁用或關閉。同時,規範銷售代理商管理,嚴禁以任何形式發展端口代理商,嚴防集團端口轉租、轉售、轉用等違規行爲,嚴查代理商低價競爭等影響市場秩序的行爲。其次是嚴格內部管理,嚴厲打擊基層單位因爲考覈壓力和利益鋌而走險的行爲。目前,三大運營商都開通了垃圾短信舉報接入平臺,邀請社會監督。對於運營商內部的違法行爲如何懲罰,亟須相關部門出臺法律。最後是優化技術手段。三家運營商目前均在全國31個省區市建立了垃圾短信過濾系統,實時對點對點、網間、端口等各類垃圾短信進行發現和過濾。今後應當致力於技術研發,提升不良信息的集中發現、集中研判、集中封堵的能力。
在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得不到保護,後患將無窮無盡。垃圾短信問題不能繼續遺留下去,期待有關部門的進一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