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崔先生在昌平區某書店購買有關動物的兒童啓蒙掛圖,發現掛圖中的圖片未標註動物性別。例如,圖片上是“公雞”,而文字標註爲“雞”。崔先生認爲書店存在欺詐,遂將該書店訴至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書店賠償。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經審理駁回崔先生的訴訟請求。
今年4月2日,崔先生在昌平區某書店購買了湖北某出版社2013年5月第1版第2次印刷的《小海豚啓蒙必備掛圖·動物世界》,價格爲6元。回家之後,崔先生髮現掛圖中的動物插圖所對應的文字說明中沒有註明動物的性別。如:掛圖中明明是“公雞”,卻只寫了“雞”,明明是“雄獅”卻教孩子們說是“獅子”等等。
崔先生認爲,這屬於圖文不符的錯誤,書店構成欺詐。針對這個問題,崔先生將書店告到昌平區消協,但書店拒絕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賠付。崔先生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書店退還其購書款6元,並賠償500元。
昌平區某書店辯稱,新聞出版行業的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圖書中的動物必須標明性別。書店是銷售單位,不是出版單位,其職責是從正規渠道購進圖書,這本書是崔先生自選的,書店並沒有欺詐行爲,因此不同意崔先生的訴訟請求。
昌平法院認爲,崔先生所稱的動物插圖未標明性別,即圖文不符的問題屬於圖書質量問題範疇,不構成欺詐的充分條件;另一方面,本案涉案圖書是崔先生自行選取的圖書,在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書店並沒有對崔先生進行誤導,不存在欺詐行爲。此外,這本圖書爲動物編配的文字說明都準確標明瞭動物普遍通用的名稱。關於圖書中動物插圖編配的文字說明是否應當特別標明動物的性別的問題,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崔先生提出的動物插圖編配文字未標明動物性別的情況,不構成圖文不符。因此,法院駁回了崔先生的訴訟請求。(記者孫思婭)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