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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厚街一名名叫朱華建(化名)的賭徒稱在賭博時遇上民警抓賭,逃跑過程中造成腿骨折。該賭徒認爲是民警在抓賭過程中,造成他身體損傷,因此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東莞市公安局的行爲違法並予以賠償。
而東莞市公安局則稱,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他當時在場參與賭博,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受傷和被告的抓捕行爲有任何關係,拒絕賠償。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朱華建是因他自己的行爲導致自己受傷,因此判定其敗訴。
民警抓賭逃跑時摔傷
朱華建向法院起訴稱,2013年4月28日凌晨一時左右,他到厚街一家連鎖便利店裏賭博。進去後不久,有一名負責看風的人衝進店裏大喊:“公安局抓賭來了”,店裏參與賭博的人紛紛逃跑,朱華建逃跑過程中從梯子上摔下來,無法走動。出院後,朱華建向東莞市公安局申請賠償。
朱華建認爲,公安民警在抓賭過程中未盡到保護違法人員安全的義務,也沒及時救治傷者。朱華建提出,東莞市公安局未盡及時查處違法行爲的職責,因賭場已經開了好幾個月,如果公安局及時抓賭,無賭場產生,監管到位,原告也不會有觀看賭博的機會。
此外,朱華建還認爲,東莞市公安局在黑夜採取行動,沒有人性化執法,與他自己的損害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朱華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受傷非執法過錯
庭審中,東莞市公安局稱,查賭當場抓獲參賭人員3人,但並未發現朱華建。
東莞市公安局認爲,厚街分局抓捕行爲程序合法,在查處過程中不存在執法過錯。在控制賭博現場後,到附近進行搜索,沒有發現傷者及原告朱華建,不存在對其沒有及時救治的情況。
東莞市公安局主張,朱華建爲了逃避查處,其逃跑的行爲致使自己身體損害發生,不是被告厚街分局執法過錯造成。
法院審理後查明,該案中東莞市公安局查賭行爲有其提供的賭博案的處理材料爲證,東莞市公安局的執法行爲符合法定職權、程序合法。
法院認爲,原告稱工作人員沒有及時對其救治,均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
此外,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是自己在逃避查賭的時候,在逃跑的過程中摔傷,原告的身體損害不是因爲被告的執法過錯造成的。最終,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