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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迷藏小朋友墜樓亡玩伴都要擔責
法院:他們是遊戲參與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9歲的小女孩小美在一小夥伴家中玩捉迷藏時,意外從臥室飄窗摔下死亡,其父母將孩子的幾個玩伴以及家長告到法院。近日,巴南區法院判定,死者父母擔主要責任,出事房屋業主擔責30%,其他玩伴也要擔一定的補充賠償責任。
小美的父母訴稱,今年4月6日下午,家住巴南區某小區的9歲小美與弟弟,遇見居住在同一小區的8歲小萍、8歲的小蘭、11歲的小麗,小萍邀請小夥伴們到自己的家耍,隨後幾人來到小萍家中玩起了捉迷藏的遊戲。在遊戲中,小美從小萍家的臥室窗戶掉出窗外,經搶救無效死亡。
小美的父母認爲,小美的死亡是因小萍的家中飄窗沒有設置護欄,存在安全隱患所致,他們找到孩子的幾個玩伴的家人協商賠償問題,但對方認爲是小美自己貪玩導致意外發生,與他人無關。
協商無果,小美父母自願承擔20%的監護責任,將3個小玩伴及其監護人告到了巴南區法院,要求三被告小夥伴及其三被告的監護人共同承擔小美死亡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58萬餘元80%即46萬餘元。
案件審理中,被告方均認爲,小美在臥室玩耍時,自己忽視安全攀爬飄窗造成墜樓事故。死者父母沒有對小美盡到監護義務,對小美的死應承擔責任。小美在玩耍參與遊戲時,幾個小夥伴均沒有對小美進行侵害,所以沒有過錯。
法院認爲,小萍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邀約小夥伴到家裏遊戲,小美忽視安全攀爬窗臺而墜亡,其父母未對小美盡到安全教育及監護職責,應負主要責任。同時,小萍的母親未對小萍盡到監護責任,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另外,小美的死亡是與其他幾個小夥伴共同遊戲中所產生,幾個小夥伴都是遊戲參與者,對小美的死亡損失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近日,巴南區法院判定,死者小美的父母承擔主要責任。小萍的母親作爲出事房屋業主,沒有盡到對小萍的監護義務,導致其他小朋友進入其家中玩耍,釀成悲劇發生,判定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15萬餘元。其他小夥伴每人承擔1.5萬元的補充賠償責任。(文中未成年人系化名)重慶晚報記者唐中明
小玩伴爲何
承擔補充責任
承辦法官稱,雖然兩個小玩伴並沒有侵害小美,但他們是遊戲參與者,依照《民法通則》有關公平原則的規定,從人道主義角度應對小美的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兩個小夥伴應對小美的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適當的補償。
所謂補充賠償責任,是指多個行爲人基於各自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產生數個責任,造成直接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第一順序承擔全部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在第一順序的責任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在能夠防止或減少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且可以向第一順序的直接責任人請求追償的侵權責任形態。
打籃球即使合理衝撞傷人也要賠償
法院:籃球運動有對抗性,無意傷人一方只擔責三成
重慶晚報訊和同學打籃球,不想發生意外,上門牙被撞脫位。傷者的醫療費用該誰承擔?近日,沙坪壩區法院一紙判決書對此進行了明確:籃球比賽是一項體育運動,肯定帶有一定的危險性,如果在比賽當中受傷,自身擔責70%,無意傷人一方則擔責30%。
21歲的小蔡和19歲的小康都是重慶某學院的大學生。今年3月16日晚,小蔡和小康在學院風雨籃球操場打籃球,小康帶球上籃,小蔡跟上防守,小康在下落時手肘部頂到小蔡面部,導致小蔡左上門牙脫位。之後,小蔡先後到陳家橋醫院、西南醫院、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口腔醫院進行治療。先後花去1.7萬餘元的費用。
小蔡認爲,出事後,小康對自己不聞不問,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痛苦。今年5月,他將小康告到了沙坪壩區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用1.7萬餘元。對於小蔡受傷一事,小康稱,打籃球屬實,但自己帶球上籃,還在空中時,小蔡就來蓋自己的球,小蔡的臉部撞到了自己的右手肘部才導致受傷。小康認爲,打籃球本身就是一種具有危險性的體育運動,自己非故意致傷小蔡,最多承擔30%的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籃球比賽具有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的風險。這種對抗性必然存在衝撞、進攻、蓋帽等基本運動行爲,在強烈的身體對抗中發生人身損害是極有可能的,出現人身損害事件按常識應在意料之中。在激烈的籃球對抗中因進攻防守本身就存在較多的身體接觸,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原被告之間出現相互碰撞等引發受傷事件屬於正常現象,對此雙方當事人對本案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雖然小康對小蔡左上牙齒脫落沒有過錯,適用公平原則,應酌情對小蔡給予經濟進行補償。
小蔡因本次事故所產生的經濟損失爲1.5萬餘元。結合本案情況,法院判決,小康補償小蔡經濟損失1.5萬餘元的30%即4752元爲宜,其餘
部分由小蔡自行承擔。重慶晚報記者唐中明
(來源:重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