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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禁獵區、禁獵期內,什麼情況下可以獵捕陸生野生動物?需要什麼手續?
在禁獵區、禁獵期內,因科學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法定特殊情形,可以獵捕陸生野生動物,但需依照不同動物保護等級申請辦理獵捕證。
根據《天津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應當持有狩獵證。
二、在禁獵區、禁獵期外是否可以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不可以,《天津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禁止任何個人和組織非法獵捕和殺害野生動物。
三、還有哪些相關法律條款?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第六條,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1)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
(2)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獵的;
(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第二條第十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3)具有其他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的。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50只以上的,爲重大案件;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爲特別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