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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曾在如皋市石莊鎮城管中隊任職的張豪爆料稱,去年4月,他曾參與過當地一次救火行動,當時與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對老夫妻。然而,在那之後,參與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這一見義勇爲行爲獲得了榮譽,而張豪的名字卻被另一名同事頂替了,原因是張豪之前的表現不好。(11月11日《現代快報》)
從當事人的角度講,明明是浴火救人了,同去的其他同事都獲得了見義勇爲的榮譽,唯獨落下了自己,而且更有被頂替的嫌疑,想不通也是必然的。根據雙方的說法來看,當事人張豪確實去救人了,而根據當地城管部門的說法,因爲張豪平時表現不好,所以撤銷了他的評選資格。現在的問題便集中在這兩個方面:一是往日的表現不好,能不能成爲撤銷張豪獲得榮譽的理由?二是另外的一名同事是否涉嫌頂替?從目前來看,雙方都是各執一詞,似有陷入打口水仗的架勢。當事人張豪應不應該獲得見義勇爲的榮譽,城管方面的做法是否有失偏頗,關鍵還是要以事實來說話。
當地城管方面認爲應該撤銷張豪見義勇爲的榮譽,是以當地的《關於開展南通市見義勇爲先進分子候選人評選的通知》爲依據,在通知中,確實寫着“一貫遵紀守法的見義勇爲人員”,再對照張豪平時的表現來看,確實難當一貫遵紀守法的要求,但是,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爲人員條例》,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是見義勇爲行爲之一。如果按照這個條例內容,張豪又顯然屬於見義勇爲之列,那麼現在一個需要釐清的事實是,究竟應該以誰爲準?一個是地方性的通知,一個是省級條例,從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溯及力和權威性來看,無疑應該以省級條例爲準。換言之,從律法的範疇來看,張豪獲得榮譽是合法的。
再者說,如果因爲一個人過去有着不好的表現,就完全切斷得到社會褒獎的機會,這本身也是不合理的,都說浪子回頭金不換,一個曾經表現不好者,有了積極向好的行爲,更應該值得肯定和鼓勵,這也應該是榮譽設置的初衷,這是一個符合常理的事實。於此而言,張豪獲得榮譽也應該是合理的。
從整個事情來看,另外的一個核心問題是,是否有頂替行爲的存在。根據張豪本人的描述,當時是四個人前去救人的,如果說當事人的說法不足以採信,從後來當地的媒體報道中,也明確寫着張豪是四個人之一,那麼當時周偉光是否在這四人之中呢?爲什麼在後來的申報材料中,卻寫明有十一人蔘與了救火?如果是四個人蔘與了救人並因此獲得榮譽,那麼只需要查明當時的四人到底是誰即可,如果是從十一個救火者中選出最突出的四個人,那就應該有足夠的證據支撐。沒有清晰的事實,任何的自說自話,都是蒼白無力的。相反,對當地城管部門而言,這樣很可能因此落下暗箱操作的口實,引發民意的聯想,在輿論上陷入被動的態勢。
張豪到底能不能獲得見義勇爲的榮譽,不應再陷入各方的各執一詞的狀態,相關部門應該根據相關的制度規定,根據事實真相,給出一個合法、合理的論斷。當然,張豪本人也可以根據有證據的事實,向相關方面提出個人的申訴,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文/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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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