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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我看到殼牌加油站有優惠活動,所以預存了5000元辦理了一張加油卡,近日我前往殼牌加油站看到活動的截止日期從12月31日更改爲11月30日。”昨日,讀者郝先生投訴殼牌加油站擅自更改活動截止時間,使像他這樣預存加油卡的用戶蒙受經濟損失。對此,殼牌工作人員表示,更改活動截止時間是因爲接到上級公司的通知,至於爲何更改、12月以後用戶是否還能享受優惠等並不清楚。
郝先生告訴記者,不久前他前往一家殼牌加油站加油時,工作人員向他推薦一款93號汽油的加油卡,用戶持該卡加油時可享受每升汽油優惠0.4元,活動截止日期是2014年12月31日。於是,郝先生當場辦理了一張加油卡,並在卡內預存了5000元。11月10日,郝先生再次前往殼牌加油站時卻發現,活動的截止日期被更改爲11月30日。“11月30日活動結束後,像我這樣的持卡用戶還能享受每升汽油減價0.4元的優惠嗎?”郝先生認爲,殼牌加油站這樣擅自更改活動截止時間,使他和像他一樣預存加油卡的用戶蒙受了經濟損失。
昨日,記者前往天津多家殼牌加油站採訪時看到,郝先生參加的辦加油卡優惠活動仍在進行中,但是活動截止日期被人爲手寫由12月31日更改爲11月30日。優惠活動時間爲何會縮水一個月?對此,加油站工作人員表示並不清楚,只是在接到上級公司通知後更改了活動截止日期。至於12月1日起,像郝先生這樣的持卡用戶在加油時是否還會享受活動優惠,多家加油站的工作人員均表示,還需等待上級公司的通知。
律師觀點
天津市擊水律師事務所齊躍律師表示,消費者辦卡後與加油站形成的是一種合同關係,加油站如果要變更活動優惠日期,則可被視爲對合同條款進行變更,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條款變更時需合同雙方達成一致,加油站未經與消費者協商擅自變更活動截止日期,屬於單方面違約,消費者可以要求加油站承擔違約責任、辦理退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