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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彝良縣人民法院13日發佈,該院近日依法對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的、緩刑考驗期內再次販毒的被告人李敏逮捕羈押於看守所,不思悔改的她將面臨着取消緩刑的處罰。
李敏、女,現年38歲,2013年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彝良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但其獲得部分自由仍不思悔改,依舊走販毒的老路。2014年6月下旬至7月期間,被告人李敏先後在彝良縣洛澤河大道與育人路路口等地,三次販賣毒品海洛因給吸毒人員曹某。李敏在洛澤河大道與吸毒人員曹某進行毒品交易時,被公安幹警當場抓獲,並在其身上及家中查獲毒品海洛因15.540克、甲基苯丙胺4.594克。後因特殊原因,李敏被依法取保候審。
彝良法院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後認爲,被告人李敏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同時應依法撤銷緩刑,遂作出上述決定。 (樂華方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