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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
清單包括行政審批項目219項、行政職權3393項,共計3612項
《長沙市行政審批項目流程清單》:
從審批程序、申請材料、承諾期限、申請地點等16個方面對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進行規範
《長沙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暫行辦法》:
除法律法規新增的和國務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外,原則上不得新增
“清單之外無權力,目錄之外無審批,法無授權不可爲”。昨日,長沙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新聞發佈會正式對外公佈《長沙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清單包括行政審批項目219項、行政職權3393項,共計3612項。同時發佈《長沙市行政審批項目流程清單》,當日還出臺了《長沙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暫行辦法》,至此,“兩清單一辦法”初步構建了長沙市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體系。兩個清單已在長沙市政府網站公佈,並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過去,主要通過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或部門“三定”規定等文件,對部門職責和職權進行管理,行政權力相對較分散、寬泛。每一項權力如何界定,哪些政府該管,哪些不該管?爲此,長沙70餘家市直單位嚴格對照法律法規,對部門權力的“家底”進行徹底“大清理”。
通過摸底,全市共清出行政審批事項485項和其他行政職權9221項。經過清理精簡後,公佈的權力清單分行政審批項目219項(含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兩類,其中市本級179項,省垂直管理部門40項)、行政職權3393項(含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等12類),共計3612項,市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精簡率達58.2%,部門行政職權精簡率高達61.7%,摸清了權力底數,精簡了行政權力。
“這份權力清單,是一份‘瘦身’的清單,也是政府職能‘歸位’的清單,着重從根本上釐清政府權力邊界、科學規範政府權力運行。”市政府副祕書長黃雄姿表示,今後在清單的基礎上,各政府部門不得在清單之外行使權力,做到“清單之外無權力,目錄之外無審批,法無授權不可爲”。據介紹,對清單制度的落實情況將納入年底績效考覈,與幹部考覈競爭直接掛鉤,今後將對違法行政行爲,進行嚴肅責任追究。
老百姓要辦理的事項需要經過哪些環節,需要準備哪些材料,需要到哪裏找誰辦理,辦理的進展情況如何?爲方便羣衆辦事,加強對政府部門權力運行的監督管理,昨日一同公佈的《長沙市行政審批項目流程清單》從審批程序、申請材料、承諾期限、申請地點等16個方面對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進行規範。記者看到,流程清單中附有詳細的流程圖,既增強了羣衆辦事的便捷性,又增強了政府部門辦事的透明度,實際上劃定了一份信息公開的“責任清單”。
權力清單把職權下放和實行屬地管理作爲重點之一,以更好地方便基層羣衆辦事。凡是對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基層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管理事項,儘量下放基層管理。對行政處罰等行政職權推行屬地管理,除了法律明確規定必須由市級部門處罰,以及處罰需要相應的技術手段、區縣(市)沒有條件行使的外,原則上實行基層政府主管部門屬地管理。
據瞭解,通過對行政審批的流程優化、再造,全市行政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從361個精減爲255個,精減率爲29.4%;審批環節從1442個精減到1301個,精減率爲9.8%;辦理時限從法定的5583個總工作日減少到1930個總工作日,減少3653個總工作日,辦理時限相對法定時限減少了65.4%。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次“權力清單”建設中,長沙市配套制訂了《長沙市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暫行辦法》,將從制度層面規範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和管理,重點圍繞行政審批事項的新增、調整等作出規定,除法律法規新增的和國務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外,原則上不得新增,確保“清單之外無權力”的原則真正落實。據悉,下一階段,長沙將把權力清單納入電子監察範圍,並着手進行“責任清單”、“監管清單”以及“負面清單”的編制工作,進一步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記者石月
(來源:長沙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