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今晚網訊(渤海早報記者曲彤)“我在2013年已經辦理過暖氣報停業務,今年再去交熱能損耗補償費時,物業卻要求我全額繳納供暖費,難道暖氣報停需要每年都辦理一次嗎?”日前,市民吳先生撥打渤海早報新聞熱線27500000反映他遇到的煩心事。
吳先生居住在南開區平祥大廈,2013年春,吳先生辦理報停暖氣時繳納采暖費的20%,即熱能損耗補償費,並留存物業公司開出的一張收據。今年11月2日,吳先生再次前往小區物業公司繳納熱能損耗補償費時,工作人員卻要求他交齊全額採暖費。物業工作人員解釋稱,今年9月物業曾在小區張貼通知:凡是未在9月30日前申請暖氣報停的用戶,均按復通處理。吳先生未按照通知時間辦理暖氣報停,所以今冬必須強制供暖。
吳先生告訴記者,他並不居住在平祥大廈,所以從未看到過小區物業張貼的通知。同時,他也未接到過物業公司的通知電話或短信,告訴他需要在指定期限辦理供暖報停、復通業務。吳先生認爲,他在辦理暖氣報停後已與物業公司解除供熱關係,他從未申請過復通,物業公司單方面貼出通知後強行復通,不僅違背業主個人意願,也不合理。記者調查瞭解到,平祥大廈不屬於南開區供熱站集中供熱的管理範圍內,是開發商獨立供暖,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是天津市普惠物業管理公司,歷年都是在9月30日之前辦理報停暖氣手續。此外,記者從市供熱部門瞭解到,根據《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供熱管理辦法》,用熱戶有暫停或恢復用熱需求的,應在當年9月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暫停用熱期間,每個供熱期熱能損耗補償費收取標準爲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採暖費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