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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其實這句話習近平總書記已經講過多次。但是它還是引起了一些人的曲解和誤讀。有人故意往其他道上引,認爲它蘊含的精神就是要搞“憲政”。因此有必要分析依法治國、依憲執政與“憲政”的關係,澄清是非界限。
一、“憲政”是一個被西方學者濫用的概念
根據《不列顛百科全書》解釋,“憲政”的含義主要有兩個:一是指君主立憲,一是指憲制政府。美國學者路易斯·亨肯認爲,“憲政”包括幾個基本要素:(1)依憲法而治的政府。(2)實行分權制。(3)人民通過代議機構來統治國家,有一個議會制或總統制的政府,有選舉中獲多數黨決定的一院或兩院制的立法機關。(4)獨立的司法。(5)民控的軍隊。其他許多西方學者也秉持相同或相似的看法。可見,“憲政”有着鮮明的指向,包括三權分立、多黨制、普選制、司法獨立、軍隊國家化等基本內容,是資產階級的國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設計,實質上就是資產階級民主政治。這與我們黨提出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決然不同的。
有人認爲,“憲政”只是一個名詞,資本主義也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既然資本主義有憲政,社會主義也可以有憲政。確實,憲政是一個名詞,但它不是一個普通的名詞。經過西方學者的反覆闡釋和演繹,現在已經成爲一個意識形態色彩十分鮮明的名詞,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爲一個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如同“冷戰”“洗腦”“普世價值”“極權主義”等名詞一樣,人們一提到這些名詞就會產生條件反射式的想法,自覺不自覺地跟着西方觀點走,很容易落入西方的意識形態話語陷阱。這些名詞如同被濃墨染過的白紙,無論怎樣擦洗也難以恢復原樣,因此還是不用爲好。況且我們黨在多年的實踐和理論探索中已經積累和形成了許多能夠準確體現我國政治法律制度本質和特色的概念,比如人民民主、協商民主、依法治國、依憲執政等;黨中央一直強調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話語體系,現在放着自己的好東西不用,爲何反而要拾人牙慧,做西方話語體系的傳聲筒和宣傳員呢?
二、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與西方憲政有根本區別
我們黨高度重視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強調要大力發展人民民主、堅持依法治國、依憲執政,但這與西方“憲政”有着根本區別。
從根本性質上看,我們的民主是人民民主。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保證了社會主義國家政權性質。民主不是裝飾品,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要用來解決人民要解決的問題的。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權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選舉時有投票的權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續參與的權利;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選舉的權利,也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有事好商量,衆人的事情由衆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人民民主主要有兩種實現形式,一是選舉民主,即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讓人民的代表來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管理。在這方面,我們實行直接與間接相結合的選舉民主,縣以下人大代表實行直接選舉,地市及以上人大代表實行間接選舉;我們的基層民主,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形式,是羣衆身邊的民主,有效防止了人民形式上有權、實際上無權的現象。二是協商民主,即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儘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的特有制度,它豐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內涵。這兩種民主形式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共同構成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特點和優勢。在民主問題上要走出兩個誤區:一是認爲民主就是要一人一票,二是認爲像外國議員那樣在議會上相互爭吵甚至大打出手纔是真民主,一團和氣是假民主。實際上,民主當然要通過投票來實現,但投票並不等於民主。直接民主是民主,間接民主也是民主。民主不一定非要大吵大鬧,會議討論是民主,會前協商也是民主。如果人民只有投票的權利而沒有廣泛參與的權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後就進入休眠期,這就是一種形式上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