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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有網友問到:對違反《條例》的行爲是否處罰性措施較少,比如一個公司違法了,列入黑名單,這個有意義嗎,換一個名字繼續註冊就行了,有沒有措施能迅速的看到違法後果。
石玉穎: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是一個全新的制度,企業是其公示信息真實性、及時性的責任主體,主要手段是通過信息監管和信用約束的手段,強化社會監督、促進企業自律、加強政府管。
對依法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信用約束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以及行政許可、行政監管、等級評定、定期檢查、專項治理、案件辦理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是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三是企業有《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爲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其行政處罰信息也要在企業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主持人:請問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支機構是否也需要進行年報?如果需要,具體規定是什麼?
石玉穎:農民專業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支機構也要報送年度報告,報送的時間、內容、途徑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相同。
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一)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二)生產經營信息;(三)資產狀況信息;(四)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五)聯繫方式信息;(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主持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如果企業不同意,行政、司法機關或者律師調查取證是不是都會受到限制?
石玉穎:根據現有規定,企業年度報告中第(七)項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企業不同意,則不能查詢。
這裏的“查詢”指的是其他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上述信息。民事、刑事、行政等訴訟法律法規中對於調取證據的相關規定,仍然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請問企業年報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有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該如何處理?
石玉穎:每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後,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組織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情況進行不定向和定向抽查,兩項合計不少於應當年報企業總數的3%。檢查內容應包括其當年報送的年度報告中公示和不公示信息,可以包括歷年報送的年度報告信息。年度報告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公示系統公示。
主持人:比如說年報的內容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的會計信息,存在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爲時,是直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中,還是要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作出的專業結論作爲依據才能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中。
石玉穎:市場監管部門檢查企業年度報告信息,依法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相關工作,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覈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